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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省级专项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多措并举支持中小企业稳步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25年第二批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范围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发展规划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正常运营,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中小企业。
(二)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优质中小企业。
(三)纳入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的服务平台(枢纽平台、窗口平台、产业集群窗口平台),以及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引领作用明显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二、申报项目类型
(一)“专精特新”能力提升项目
重点支持省内特色产业集群中积极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实施技术改造,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工业中小企业项目;为省内行业龙头企业协作配套,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工业中小企业改造升级项目。申报项目2024年建成,项目建设期不超过两个年度,总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含)。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文件及工程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发票等投资凭证必须是建设期内开具的方为有效)。每个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数字化赋能项目
重点支持工业中小企业为提升数字化水平,开展数字化转型诊断评估,应用新一代技术,实施的具有“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等特征的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技术改造、软件应用等项目。申报项目2024年建成,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年度,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下。每个项目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三)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1.研发投入补助项目。重点支持研发投入强度较高、技术创新性突出、发展绩效显著、研发团队和基础条件好,2024年开展研发中心建设、生产设备升级改造(自主研发)、先进技术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以及创新人才培养等单项创新活动,研发投入超过50万元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的工业中小企业。每个项目按照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首台(套)首批次补助项目。对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产品奖励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四)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服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对纳入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的服务平台(枢纽平台、窗口平台、产业集群窗口平台)和取得国家、省级示范称号、评比达标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提升平台、基地对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围绕产业配套能力和数字化赋能等主题开展的提升改造类建设项目,以及为完善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新建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项目,按照建设项目投资额予以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优质中小企业培育项目
1.培育辅导服务项目。对2024年提供优质中小企业培育辅导服务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给与奖励,每成功辅导认定1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奖励2万元、成功辅导认定1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5万元,成功辅导认定1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10万元。
2.省外合作交流项目。对2024年参加省级工信部门组织的各类赴省外合作交流活动的中小企业,按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参展费用补助。
(六)厂房仓储设施租金补助项目
重点支持入驻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孵化园),租赁园区(孵化园)标准厂房,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的工业中小企业,按其2024年实际支付厂房租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工业中小企业因经营需要,在省内及省外租赁仓储设施的,参照标准化厂房租金给予补助。
(七)奖励类项目。奖励类项目无须申报,以相关部门认定或证明文件为依据给予奖励。
1.对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2.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投资融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人才培育、市场开拓、数字化赋能、创新创业、技术诊断、管理提升等综合服务,经省级绩效评价,达到优秀、良好、合格考核等次的,分别给与一定额度奖励,单个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说明
(一)按照重点支持项目类别,“专精特新”能力提升项目、数字化赋能项目、创新能力提升项目三个申报类型中,各申报企业只能申报其中1类,不得重复申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优质中小企业培育项目、厂房仓储设施租金补助项目可与其他类型同时申报。
(二)对已经申报2025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先进技术引进、贷款贴息两类项目并获得支持的企业,不能再申报本次“专精特新”能力提升、数字化赋能、创新能力提升三类项目。
(三)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重复享受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主体名单,在信用中国(青海)系统中存在未整改销号的行政处罚事项,提供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中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以及欠缴各类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本金及其收益的企业及相关机构不得申报。
四、申报程序
各类项目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组织逐级申报,省级受理推荐申报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一)组织申报。项目申报企业应对照项目申报条件和资料要求(附件2至9),以A4纸正反页打印相关材料并胶装成册(盖骑缝章),报送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资料书脊处要按顺序印明:申请项目类别、申报企业名称、所在市州名称。
(二)推荐报送。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推荐文件后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同时须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www.qhcredit.gov.cn)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信用记录核查,填写《信用记录查询情况表》(附件12),汇总后一并报送。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审核汇总。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协作配合,公开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逐级做好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筛选,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及时汇总上报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
(二)加强服务支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各窗口平台要积极搭建政府与企业高效便捷沟通的桥梁,主动配合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答疑、申报、汇总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未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代理项目申报工作,也不提供任何涉及项目申请、评审、验收等有偿辅导。
(三)做好项目储备。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本次申报的基础上,可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和“成熟一批、入库一批”的原则,每季度末补充报送后补助项目,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将根据预算资金安排情况适时给予支持。
联系方式: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发展局
政策咨询:0971—6150716
申报系统问题咨询:0971—6308495,6310205
省财政厅工信商贸处
政策咨询:0971—3660194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