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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投资政策
发布日期:2011/10/2 10:41:54 | 来源:本站原创 | 点击次数: 【字体:


     市场准入政策
     (一)放开投资领域 
      1.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在产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进入电力、石油、通信、铁路、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等领域,积极促进垄断性行业和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改革。
      (1)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参与电力产业开发。
      (2)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参与石油产业开发,进入风险勘探和开发领域,以多种方式参与省内老油田、边际油田改造;收购低产油井,自主开采、加工、出售产品。
      (3)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煤液化、煤气化、煤焦化等煤炭资源深加工产业。
      (4)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参与通信产业开发,参与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扶持发展通信衍生服务项目。
      (5)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参与铁路、民航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参股投资省内自有铁路(专线、专用)建设;鼓励拓展铁路、航空领域新的服务项目,以独资、参股、联营等方式,参与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并允许其买断经营权。
      (6)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非公有制资本可采用独资、合作、转让等形式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
      (7)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参与军民两用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重组、改造停产或破产军工企业。
     (8)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领域,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旅游资源开发,可将投资权、建设权、经营权一并授予符合特许经营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
     2. 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开发领域,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城镇水、热、燃气、公共交通、城镇道路、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照明、公厕保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参与现有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具备条件的,可参与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将投资权、建设权、经营权分别或一并授予符合特许经营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
      3. 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在规范运作、加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维护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投资兴办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非盈利性社会公益服务机构,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等多种方式从事上述社会事业的盈利性经营;可进入文化产业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等领域;可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制;可以参与、建设、经营、改造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控股51%以上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4. 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以多种形式参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参与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5.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通过租赁、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资产重组,推动产权结构调整。
     (二)放宽注册登记条件
     1. 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金,可用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也可以用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有转化潜能的智力成果(专利发明、技术成果、注册商标)、高新技术出资入股,由各出资人约定出资比例。
     2. 非公有制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三个子公司即可注册登记。
     3. 放宽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有制企业的登记条件。其注册资本、生产场地等条件尚有欠缺,但在一年内能够完善的,可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条件具备后,换发正式营业执照。
     4. 放宽经营范围。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其经营范围按行业大类核准。
    5. 放宽非公有制企业冠名条件。无论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要符合企业名称规定,申请冠以省、州、地、市区划名的可以核准办理;新开办的非公有制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可冠“集团”名称;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对外贸易”、“国际贸易”等字样。
     投资保护政策
     青海省关于改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
     投资奖励政策
     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东署[2007] 44号)规定:
    投资类及资产并购类项目,奖金分为四个档次:
     1. 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1-3万元;
     2. 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人民币3-50万元;
     3. 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引资额0.5%的比例予以奖励;
     4. 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项目,在1-5亿元范围内按引资额的0.5%的比例奖励。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0.3%的比例予以奖励。
     公益类项目,奖金分为四个档次:
     1. 对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0.5-3万元;
     2. 对引进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3-9万元;
    3. 对引进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人民币9-30万元;
     4. 对引进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参照投资类及资产并购类项目的第3、4款执行。
     捐款类项目,奖金分为五个档次:
     1. 对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0.5-2万元;
     2. 对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2-4万元;
     3. 对引进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4-10万元;
     4. 以引进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项目,奖励人民币10-30万元;
     5. 对引进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人民币50万元。
     对引进国内500强、世界500强企业等战略投资者并在我区入驻的,行署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投资服务
    (一)投资方向
     在我区境内投资者,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命令禁止的行业外,其他一律放开,均可以有形或无形资产参与海东的大开发,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途径、全方位的经济技术合作。
     (二)投资方式
      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对我区国有企业实行租赁、承包、托管、兼并收购及参股、控股或组建企业集团;开展补偿贸易和加工贸易;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和技术承包;与我区企业联合在内地省市区合资、合作经营;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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