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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5〕326号),现就开展2025年度全省工程系列(综合类)〔不含交通、自然资源、水利、建设、林业、通信、广播电视(初级、中级、副高级)、计算机(初级、中级、副高级)、快递工程等〕,经济系列高级〔不含金融经济、农业经济、人力资源管理〕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援青专业技术人才)。工程技术领域企事业单位中在生产一线岗位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且具有高级工以上(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经济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中央(外省)驻青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省评审,需在职称申报系统上传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的委托函。
(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均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申报流程
全面实行网上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申报人登录青海省“互联网+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申报端进行申报。职称申报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时应上传个人诚信承诺书,承诺其所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对涉密、涉敏的申报材料,不得上传至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
(一)个人申报。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申报职称。对挂靠单位申报职称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单位审核推荐。用人单位及主管单位经办人、负责人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审核职责,要对申报人的个人信息、工作经历、业绩材料、有关佐证严格审核把关。并将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材料等在本单位进行公开公示(使用全省统一模版),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且审核同意推荐的人选,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申报材料不完整、不清楚的,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报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
三、明确有关事项
(一)职称评审条件。工程系列(综合类)评审条件按《青海省工程系列(综合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青人社厅发〔2020〕40号)执行;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按《青海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青人社厅发〔2020〕61号)执行。
(二)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前的岗位审核要求。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推荐申报高级、中级职称前须填报《2025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并按管理权限到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高级、中级职称申报数额,在经过审核备案的职称申报数额内进行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
(三)继续教育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2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5〕153号)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人须上传审验通过的所需年度的《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档案》。
(四)跨地区流动职称评审要求。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央单位、军队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申报人须上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任职资格文件。本着“谁用人、谁负责”原则,推荐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职称申报程序,结合证书原件及相关批文材料、系统网查等进行核验,并对核验真实性负责。
(五)取得工程系列专业毕业学历,申报工程系列(综合类)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允许本人按照长期从事的专业申报职称。须申报专业与本人从事专业(岗位)一致,并提交与从事专业(岗位)一致的业绩材料。
(六)正高级职称评审要求。工程系列(综合类)、经济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采取网上申报和线下评审的方式,申报人员须按照程序完成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参加线下评审。线下评审以成果展示、现场答辩、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七)任职资格时间要求。申报人员业绩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起算。资历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申报人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专著)以及业绩材料、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毕业证书等,取得时间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
(八)学历(学位)验证要求。2002届以后毕业且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教育毕业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须上传教育部学历(学位)在线验证报告。2002届以前毕业且取得高等教育毕业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以及在“学信网”无法准确查询学历(学位)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审核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学历真实性证明和佐证资料(如毕业生登记表、在职教育学历、学位登记表等),档案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的,由同级托管部门审核提交加盖公章的学历真实性证明。
(九)年度考核资料要求。企业单位人员须上传任现职最低年限内的年度考核表或考核证明;事业单位人员须上传任现职最低年限内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十)企事业单位人员聘任材料要求。各类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申报职称时,无需提供聘任证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提交聘任证书或聘任文件。
(十一)民营企业人员职称申报。在我省民营企业(企业注册地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可通过现工作单位(申报时在合同期内)按规定程序申报。对本科毕业后在民营企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专毕业后在民营企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现仍在民营企业工作的人才,可跨过初级职称层级(国家要求的“以考代评”专业除外),按照评审条件直接申报中级职称,继续教育按照我省现行政策执行。
(十二)援青人员职称申报。援青人才职称评审工作与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安排,不再另行通知,具体按照我们省现行政策执行。
四、申报时间
工程系列(综合类)、经济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工作即日起开始。线上申报推荐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评委会审核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援青人员采用线下申报方式,提交资料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
五、申报要求
(一)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各阶段工作中,严格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主体责任制,申报人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二)用人单位履行推荐、公示等程序后,申报人员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登录职称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根据审核要求及时修改完善申报材料,按要求扫描上传真实完整、清晰准确的电子版佐证材料(不得提交任何涉密涉敏职称评审资料),因申报人上传的材料不清晰、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导致出现漏报错报、超过规定时限等情况,由申报人自行承担责任。申报材料报至评委会后,原则上不再补充材料。
(三)对存在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和挂靠行为的申报人员和申报单位,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3年内不得申报,并在全省范围通报。对违反规定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经办人(审核人)及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工作中,如遇有关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六、联系方式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事处:0971—6114437
附件:
2.关于印发《青海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3.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系列(综合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