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65001"%>
为有力、有效地开展价格监测工作,规范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经初步审核,以下单位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一定经营规模,经营品种较为齐全,能够代表同行业或本地区同类商品(服务)价格水平,具备承担价格监测任务能力,符合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条件。省发展改革委成本价格监测处拟选定以下单位为直报省级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负责开展相关商品(服务)市场价格等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现将拟定的直报省级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信息公示(详见附件)如下:
1、公示期7天。在公示期内,各界群众可向我委成本价格监测处反映公示对象在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资格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2、公示时间:2026年1月8日至2026年1月14日;
3、受理单位: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本价格监测处,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4号,邮政编码:810000,联系电话:0971-6363270。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