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65001"%>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进一步提升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我厅对《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2022年)》进行修订,形成《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修订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3月9日
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修订版)
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进一步提升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水平,省工信厅对《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2022年)》进行修订,形成《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修订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由总则、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附则和附件组成。
一、总则
(一)本《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除《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条目外,符合相应条件的,也属于危险化学品。
(二)用于科学研究、检测检验、教育教学、医学治疗、环境治理、疫情防控等公共服务用途的化学试剂不受《目录》限制。试剂类产品须符合国家标准《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GB15346-2012)。
(三)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要求,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信用体系、规划要求、油气管线、隐患排查治理、本质安全、集中交易、定置管理等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明确各区县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应当实施和遵守的管理要求。
(四)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应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信息化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五)制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
3.《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农业部公告2002年第199号)
4.《关于禁止全氯氟烃(CFCs)物质生产的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3号)
5.《关于停止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流通、使用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公告2008年第1号)
6.《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关于附件A、附件B和附件C修正案》和新增列硫丹的《关于附件A修正案》生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等公告2014年第21号)
7.《〈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环境保护部等公告2016年第84号)
8.《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工信部令第52号)
9.《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2号)
二、禁止部分
(一)本《目录》附件1“全省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含票据经营)和使用。国家有豁免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豁免使用禁止类危险化学品的,以及途径我省运输禁止类危险化学品的,应做到生产单位到使用单位点对点运输,避免中转装卸和储存造成的安全风险。承运单位应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相应资质并严格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区域、路段和时段配送。
(三)禁止个人购买、销售、储存、使用此类危险化学品。
三、限制和控制部分
(一)除化工园区内产业链补链、延链、强链以及不提高限制类危险化学品既有产能、储量的隐患治理项目外,限制审批以生产限制类危险化学品为产品或中间产品的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
(二)生产限制类危险化学品的新建项目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发布,第79号修正)实施,且必须进入经省人民政府认定合格的化工园区。
(三)依法控制危险化学品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应由市(州)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依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安全风险及其管控提出意见,形成包括拟建场址、周边场所及设施间距、主要技术及工艺、安全设施设计等论证情况的安全风险联合防控论证报告,指导项目审批及建设工作。
(四)严格控制我省工贸企业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和数量。规范设置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或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量储存。
(五)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工作指引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填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储存量等相关信息,由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核实。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无《禁限控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或《禁限控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在本市范围内的,其经营范围不受《禁限控目录》限制。
(七)交通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本省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联网联控管理,加大外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
四、附则
(一)《目录》所述的生产,是指以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的生产。
(二)《目录》所称的运输,是指道路运输(不含过境运输)。
(三)《目录》所称的工贸企业,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八大行业企业。
(四)含有《禁限控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且其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应纳入《禁限控目录》的管控范围。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
(五)《目录》列举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时,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目录》自2026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