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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青海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青海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4月9日
附件1
青海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引导我省制造业企业专注细分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号)、《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138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下简称“单项冠军”)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领域,生产技术或工艺水平国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行业前列的制造业企业。
第三条 单项冠军应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未产生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税漏税、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单项冠军的认定和管理等工作。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项冠军的培育、初审、推荐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申报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主要认定标准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制造业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领域,时间达到10年及以上,属于新产品的应达到5年及以上;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达到4亿元及以上;申请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3位。
第六条 申报青海省单项冠军应符合以下认定标准:
(一)专业发展指标。
1.长期专注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者某一产品领域。截至上年末,从事相关领域时间达到5年及以上,属于新产品的应当达到2年及以上。
2.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1亿元及以上。
(二)市场竞争指标。
1.申请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10位或者全省第1位。
2.申请产品质量精良,生产技术或者制造工艺国内先进,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主导产品能耗达到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3.重视并实施国际化经营和品牌战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体系并取得良好成效。
(三)自主创新指标。
1.重视技术和产品创新,拥有高水平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强度达到国内行业平均水平且保持较快增长。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或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2.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际、国内专利数量国内行业领先,积极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3.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明显,相关知识产权已实际应用并产生经济效益。
(四)经营管理指标。
1.经营业绩优秀,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利润国内行业领先。
2.管理体系系统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
(五)加分项指标。
1.注重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研究,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科技专项、技术改造项目,提高制造业国产化替代率。
2.实施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行动,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推动工业设计赋能,发展服务型制造,行业引领作用明显。
3.居于全省重点产业链关键环节,积极参与制造业强链补链行动,提高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性方面的贡献突出。
4.扩大创新资源开发共享,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在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中发挥骨干作用。
5.获得国家级、省级相关部门认定的奖项、荣誉。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政策引领、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认定、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按照单项冠军认定标准,从专业发展、市场竞争、自主创新、经营管理等方面评价认定。
第八条 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认定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企业申请。制造业企业对照重点领域和认定标准自评估后,自愿向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核查推荐。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实,出具书面推荐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专家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采用材料评审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
(四)审议认定。根据初审、专家评审和实地抽查结果进行综合研究,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定后,形成公示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单项冠军,并授予证书。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海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申请报告书(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技术水平、质量水平的证明材料(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或权威机构出具);
(五)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
(六)参与标准制修订证明材料;
(七)研发机构认定文件;
(八)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的承诺书;
(九)其他能够证明企业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单项冠军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复核程序和标准参照认定程序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有效期内的单项冠军若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撤销认定。经提示仍未按期报告有关情况的,撤销认定。
第十二条 有效期内的单项冠军,若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税漏税、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相关规定的,经核实后撤销认定,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单项冠军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及时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者经核实确认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者撤销认定。
第五章 培育服务
第十四条 完善梯度培育体系,建立单项冠军培育库,对省内已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有潜力的企业入库培育。对获得省级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第十五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常态化联系制度,及时掌握企业诉求,指导用好惠企政策,协调解决土地、用工、用能等问题,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梳理企业需求、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知识产权等专业化服务。
第十六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推动单项冠军创新发展,支持引导企业持续强化研发投入,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扩大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支持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支持单项冠军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提升金融服务的有效性、精准性。支持引进、培养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打造人才培养特色载体,不断提升人才集聚能力和培养水平。
第十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鼓励支持单项冠军加快布局研发设计中心,优化生产网络和供应链体系,以共建“一带一路”为引领,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推动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国际化经营,优化研发生产营销服务布局,更好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加大对单项冠军的宣传推介力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统筹运用多种方式加强对企业典型事迹、经验做法的宣传报道,打造“单项冠军”名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
附件2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1年的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者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三)所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须在有效期内。
(四)所称“产品市场占有率”,可通过企业自证或者其他方式佐证。产品类别原则上按照《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者10位代码界定,难以准确归入的应当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
(五)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指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情况以及科技创新收入占营业收入情况。
(六)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青工信消【2026】51 号关于印发《青海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