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海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我市已完成第44项整改任务中关于“全市有12座垃圾填埋场距离河流不足l公里,最近的仅200米左右,对河流水质构成威胁”的问题整改,现就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电、来信等方式反映有关问题。
公示期:2020年3月5日至3月9日,共5天
电子邮箱:hdshbdc@163.com
联系电话:0972-8615997
来信地址: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文化街46号市政府大楼6号楼
海东市人民政府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44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反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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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有12座垃圾填埋场距离河流不足l公里,最近的仅200米 左右,对河流水质构成威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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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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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治已建垃圾填埋场,消除河流水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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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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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正在运营或已建成未投运的,核查是否按要求建设了防渗措施及其他环保设施,达到规范化处置和运营要求,经验收合格后予以运行;未达到要求的,进行整治达标、验收合格后,予以运行。
2.对已封场或即将封场的,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确无污染的,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封场;有污染的,完成治理并验收后再封场。
3.全面排查环境敏感区、河流旁非正规生活垃圾填埋场,对设施简陋、问题突出的堆放场地坚决予以取缔;具备运营能力的,通过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加大监测力度等,提升监管能力,达到规范化处置和运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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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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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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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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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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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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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2-8615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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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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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加强对12座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垃圾场防渗等相关环保设施,并严格按规范化处置和运营要求运行及作业,其中民和县和循化县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已通过省级无害化等级评定,达到无害化处理二级水平。
2.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监测工作,未发现对河流水质造成污染,其中库容接近饱和的部分生活垃圾填埋场,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目前已启动封场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3.全面规范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工作,并以城乡环境整治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为契机,有效整治垃圾随意堆放及倾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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