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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信用社区创评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6月28日
海东市信用社区创评工作指导意见
为巩固海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改善“信用海东”社会环境,增强社会信用意识,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普惠金融综合示范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青海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牧区信用户、村、乡(镇)、县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他经营主体信用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把信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夯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石,推动“信用普惠”向纵深发展,不断提高普惠金融服务的覆盖率与满意度,打通“三农”经济发展的信誉桥梁,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保障,为建设青藏高原山水田园、生态绿色、宜业宜居、城乡统筹的现代化新城营造优质的信用环境。
(二)总体目标。以信用社区创评为依托,加大信用创建力度、广度和深度,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机制。建立健全信用居民和信用社区的评价标准,完善社区信用担保机制,使社区社会信用状况明显改善,公民信用意识显著增强,持续健康推动“信用海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更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积极培育社区信用文化理念,切实提高社会征信认知度和守信自觉性,为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人民银行指导,金融机构主办的创建原则;二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成熟一个创建一个的评定原则;三是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四是坚持一次评定,三年有效,一年一审的动态管理原则。
二、信用居民的评定
(一)评定条件。有信贷关系的行政村农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评定为信用户;
1. 居住在农村涉农金融机构服务区域内,能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经营状况良好,全体家庭成员愿意接受涉农金融机构信贷监督;
2. 遵纪守法,个人品质好,信用履约状况好,具有较强的信用观念和还款意愿强,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家庭成员中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3. 邻里和谐,相互间无欠债引起的经济纠纷和其它不讲信用行为,无拖欠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发生,并主动连续偿还到期贷款本息;
4. 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无金融机构认定的负面信息。
(二)评定流程
1. 申报与初审。农户达到信用户评定标准和条件时向所在地行政村申报,由村委会和当地涉农金融机构组成的村农户资信评估小组进行初审,逐户了解农户的家庭、经济、信誉等情况,确定农户信用等级;
2. 信用户筛选。由村委会和当地涉农金融机构组成的农户资信评估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农户进行评审,填写《青海省涉农金融机构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等表,详参《青海省信用体系建设信用户、村、乡(镇)县评定管理办法》及附件,评定产生不同信用程度的信用等级;
3. 信用户相关指标及采集。地方性涉农金融机构农户指标涵盖126项信用信息的评价指标体系,具体内容参照《青海省信用体系建设信用户、村、乡(镇)、县评定管理办法》,符合评定标准的农户在青海省“惠农金融服务平台暨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信用信息采集和建立信用档案工作;
4. 审核。信用等级符合信用户条件的农户由相关金融机构与当地乡(镇)政府共同组成小组审核认定信用户,对符合条件,获得信用等级的农户,颁发青海省统一格式的《农牧户信用证》,并报当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5. 信用户年审。涉农金融机构参照《青海省信用体系建设信用户、村、乡(镇)、县评定管理办法》对信用户每年进行一次年审。
三、信用社区评定标准及条件
信用社区评定标准共分为6部分,总分100分。包括:基本情况、工作机制、政策措施、信用创评工作、荣誉奖励、加(减)分项。社区信用居民覆盖率达到70%以上,信用评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上具备信用社区评定条件。
(一)基本情况。社区内经济、金融秩序良好,社会治安稳定;社风淳朴,民风淳厚,无赌博、吸毒等不良风气;居民具有较强的创业、致富能力;居民在金融机构的整体信用关系良好,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行为;居委会、个体户、居民间关系和谐。
(二)工作机制。社区党支部领导班子团结且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在居民中的威望较高;社区能积极开展征信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具有较强的信用意识;社区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签订督促居民还款目标责任协议;社区协调银居关系,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贷前调查、贷后管理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三)政策措施。按照《青海省农牧区信用户、村、乡(镇)、县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他经营主体信用评定管理办法》要求,开展信用户信用评定;实施信用普惠及绿色普惠工作;围绕金融机构信贷产品开展工作;开展“金惠工程项目,推动金融生态建设。
(四)信用创评。社区范围内在金融机构贷款本金到期归还率在90%以上,利息归还率在90%以上;社区内信贷主体80%以上无拖欠贷款,且无逃废债务,社区内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控制在8%以内;社区个体户、居民无逃废金融债务现象,无偷税漏税现象;社区内无经济纠纷和不讲信用等其他行为的情况发生;社区内信用户覆盖率达到70%;社区内信用居民在“信用中国”系统中无负面信息。
(五)荣誉及奖励。社区荣获国家级有关部门的荣誉及奖励;社区荣获省级有关部门的荣誉及奖励。
(六)加(减)分项。加(减)分最高不得超过10分。加分项包括:配合政府相关机构开展专项贷款工作;社区党组织坚强有力,能协调各方力量,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其他加分。减分项包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社区受到重大安全事故及处罚;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发罪行为;其他减分项。
四、信用社区评定流程
信用社区创评按照“自愿申报、初审推荐、考核认定、公示授牌”的程序开展。
(一)自愿申报。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申报信用社区的社区按照“创评标准”和“创评条件”全面收集整理相关资料,认真做好自评工作。由金融机构填写青海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社区评定申请表,报所在县区信用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初审推荐。金融机构受理社区申请后,联合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将申请材料转发至县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信用社区建设相关部门在接到金融机构转发的社区书面申请后书面通报社区有关情况,落实相关指标。金融机构根据初审情况和各相关部门反馈意见提出书面推荐审核意见,连同信用社区创评申请、相关部门通报的数据材料提交各县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考核认定。经县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评定和验证合格后,进行公示,授证。并报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备案。由主办金融机构负责登陆“青海省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暨惠农金融服务平台”进行信用信息采集和建立信用档案。
(四)公示授牌。各县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评审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通过的信用社区名单在适当范围公布。信用社区实行一次评定,三年有效,一年一审的动态管理原则。重审后重新确定信用资格或摘牌,公示和行文通报。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稳步推进信用社区创评工作。“信用社区”创建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区、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信用社区”创建的重要意义和解决各类经济组织融资难的现实意义,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创建工作,履行职责,提升信用普惠工作成效。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职能,组织各部门全面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确保“信用社区”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二)培育信用文化,营造建设信用社区良好氛围。信用社区创评工作要以培育社区主体信用为基础,各县区、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和社区信息专栏等,加强信用社区创评工作宣传,弘扬诚实守信传统美德,倡议社会信用文化理念,在全市营造良好的信用社区创评工作氛围,引导广大群众参与到社区信用创评中来,提高全社会的参与面、覆盖面。
(三)建立奖惩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制约机制。加大“守信典范”“表彰宣传”和“失信典型”惩戒公示力度,采取区别对待服务措施,逐步建立起守信激励和失信制约机制,鼓励先进,推动后进。对于获得“信用社区”称号的社区组织,要优先落实办理信贷业务,并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四)强化创评考核,落实信用社区创评各项制度。各县区乡(镇)信用社区创评工作要纳入政府部门考核,对获得“信用社区”创评的各相关单位或部门,在政府考核、信用金融、劳动保障、财政项目等评先评优中给予加分。此外,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考通报、回访检查、沟通联系制度。一是建立考核通报机制。各县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要尽快建立起信用社区创评工作机制,积极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报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信用社区创评工作实行按季监测,按年考核。考核内容依据以本意见“工作原则、创评条件、创评程序和工作措施”相关要求为准。二是信用社区建立回访检查制度。各县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信用社区创评工作回访检查或调查工作,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信用社区创评工作措施,巩固成果,改进服务,确保信用社区创评工作制度得到有效落实。三是建立沟通联系制度。各县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应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工作例会、专题汇报会等形式及时了解掌握信用社区创评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方式,确保信用社区创评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