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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特色产业生产、加工类中小企业;经批准建设的市(州)、县(区)特色产业园区(孵化器、创业园)、商贸聚集区“双创”项目。
2.运营情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3.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及区域发展规划要求,并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扶持我省市场发展前景较好、处于成长期的地方特色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地方特色民族生活用品等生产加工企业,以及其他特色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基金以优先股形式采取阶段性参股方式支持我省特色产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参股时间一般为3年。投资期满后,通过股权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单户企业最高参股额不超过500万元,且不做参股企业第一大股东,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未安排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去年已经申报了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企业不用重复申报。
(二)地方特色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
2021年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采取创业创新项目后补助、贷款贴息和无偿补助的方式,帮助我省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
1、创业创新项目后补助。重点支持各市(州)、县(区)经批准建设的特色产业园区(孵化器、创业园)、商贸聚集区等创业创新载体建设项目和我省特色生物(含饮料、保健酒等)、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民族特色生产生活用品加工企业进行升级改造(购置设备、新建或改扩建生产场所等)和技术创新项目。每个园区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个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贷款贴息。重点支持产品有销路、市场前景好、产值增长快,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作用明显,符合相关条件的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对企业于2020年1月1日(含)以后新增,且单笔贷款额在5000万元(含)以内的银行贷款,按比例给予贴息补助,贴息额度根据企业贷款额及贷款利率确定,每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过其他财政资金贷款贴息政策的同笔贷款不予支持。
3、无偿补助。根据省政府帮助企业降低生产要素成本的要求,对特色生产型企业2020年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用、运输费用中金额较高的其中一项,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对特色生产型企业2020年借助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特色产品线上推广及营销费用(不含人员工资),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对特色生产型企业2020年参加省外展销会的摊位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每个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财政局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做好本地区2021年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和审核工作,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于2021年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财政厅,附企业申报材料(申报资料按照附件中各类项目申报条件和资料要求,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各地财政局要加强对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服务,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择优选择项目上报省财政厅。各地财政局须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网址:www.qhcredit.gov.cn)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信用记录核查,并填写信用记录查询情况表(附件3),汇总后一并报送。
(三) 下列企业不得列入申报范围: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年度支持重点、申报程序、申报条件和申报要求的。
2.列为我省淘汰产能领域的项目。
3.在相关部门开展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中有不良记录的,以及在国家有关部门信用平台有信用不良记录的企业。
4.未纳入省财政厅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范围的企业。
青海省财政厅工信商贸处
联系人:段发成 张晶玲
电话:0971-3660193 3660196
传真:0971-6142089
电子邮箱:1253646659@qq.com
附件:1.基金和资金项目申报条件和资料要求
2.基金和资金申请表
3.基金和资金汇总表
4.资金绩效目标表
5.项目单位信用记录查询情况表
一、基金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青海省产业发展政策及规划布局,具有较大的市场发展潜力。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自主经营管理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运营情况较好,2019-2020两个年度实现盈利。
(三)所有股东同意基金入股并在基金投资到期后通过股权回购方式退出。
(四)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无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被诉讼案件或借贷性质的诉讼案件,未被列为失信执行人。没有在相关部门开展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中有不良记录。
(五)已纳入青海省财政厅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和决算报表报送范围。
(六)特色基金已参股未到期的企业、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外经贸发展基金已参股企业以及基金参股到期拖欠本金及收益的企业不能再次申报。
二、申报基金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基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申请基金使用计划)。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等其他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引入基金投资的决议)。
(五)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征信、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征信情况。
(七)2020年度完税凭证。
(八)对上述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需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 申报条件
(一)特色产业园区(孵化器、创业园)、商贸聚集区规划内容完整,并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运作规范;
(二)特色产业园区(孵化器、创业园)、商贸聚集区有专门的开发建设经济实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实行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政策法规,财务制度健全;
(三)项目建设用地已纳入工业用地规划,有关土地使用手续齐全;申报项目经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或备案,规划、建设、环保部门手续齐全;
(四)申报项目符合集中区总体规划,能够提升集中区综合配套和服务功能,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筑规划设计方案;
(五)申报项目属在建或2019年以后新建项目,且应在2021年底前完工。
二、申报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申报主体应为园区投资管理建设单位)。内容应包括: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产业布局及发展前景,入驻企业户数,申请专项资金的理由、额度等;
(二)营业执照、章程及2020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四)项目立项、备案或核准的文件,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复印件),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证(复印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复印件);
(六)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筹措证明;
(七)对上述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法人签字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原件);
(八)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一、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设立、符合国家划型标准、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的中小微型特色产业生产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四)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
(五)申报项目属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建项目。
二、申报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生产技术状况、职工人数、主要产品及市场优势、升级改造或技术创新开展情况及主要成效、申请专项资金的理由、额度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证照);
(三)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完税凭据(复印件);
(四)企业2020年度水电费缴费凭证复印件(凭证前附水电费汇总明细表);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六)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七)实施技术改造和创新能力提升项目需出具相关项目验收报告、批复或者项目竣工审计报告(复印件),购置设备提高装备水平项目需提交设备购置合同及发票(发票前附发票汇总明细表和设备清单);
(八)新建厂房项目需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证(复印件),或土地(厂房)租用合同以及对方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复印件);
(九)项目建设实地照片等;
(十) 对上述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法人签字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原件);
(十一)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一、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设立、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的中小微型特色产业生产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四)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
(五)2020年1月1日后新增,且贷款额在5000万元(含)以内的银行贷款。
二、申报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完税凭据(复印件);
(三)企业2020年度水电费缴费凭证复印件(凭证前附水电费汇总明细表);
(四)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出具的贷款凭证(或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和付息凭据复印件;
(五)对上述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法人签字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原件);
(六)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一、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设立、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的中小微特色产业生产型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四)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
(五)借助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特色产品线上推广及营销活动、参加省外展销会等特色产业生产型企业。
二、申报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完税凭据(复印件);
(四)企业2020年水、电、气、运费缴费凭证复印件(凭证前附汇总明细表);企业2020年借助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特色产品线上推广及营销活动的电商平台建馆费用及运营维护费用发票复印件(不包括人工费用);生产型企业2020年参加省外展销会摊位费发票复印件。
(五)对上述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法人签字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原件);
(六)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