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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6/9 10:26:02 | 来源:本站原创 | 点击次数: 【字体:

各市(州)科技局、科协: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和《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精神,结合我省科技工作实际,决定于2022年5月30日起全面开展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对现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摸底排查、重新审核,严格执行标准,进一步规范办培训行为,净化培训市场。

  二、工作任务

  以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协组织,会同住建、消防、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全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按照“一址一审”原则,严格按照我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所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分校、办学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重新审核过程中,凡以下内容中有任何一项不达标的,收回并注销办学许可。

  (一)重新查验办学许可。查验审核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办学情况正常且办学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方可参加重新审核;办学许可证逾期未年检的自然废止,不再换发,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协会同原审批机关注销办学许可并予以公告。

  (二)重新核查办学条件。依据《青海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联合住建、消防、公安、城管、市场监管及其他相关部门,重点审核面积、师资、教材等办学条件,特别要对办学场所消防安全、建筑面积、楼层高度是否符合标准进行严格审核。

  (三)重新明确办学内容。现有科技类培训机构在重新审核时必须重新明确培训学段及经营范围。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资源条件、设施设备及其他办学条件必须独立使用,不能与其他任何形式的机构、组织、个人、分校混用。重新审核时,培训学段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未实际开展的培训内容。

  (四)重新明确培训对象。凡是培训对象涉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均应在办学许可中明确为义务段且须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涉及其他培训对象的,也应明确培训学段(学前、高中、成人)。

  (五)重新审查办学行为。外资不得控股或参股举办科技类培训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隐形变异违规科技类培训。不得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不得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三、有关要求

  进一步提高对《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我省“双减”决策部署的思想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做好“双减”工作,令行禁止,上下联动。

  切实履行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在省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公安、住建、消防、市场监管、民政及其他相关部门,严格依规审核,不打折扣,不搞变通,充分形成工作合力。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完成重新审核登记前,不得招生及收费。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科技类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及其他组织、个人,要加大打击和查处力度,责令停止培训活动、退还所收费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1.青海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doc

               2.青海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doc

  附表:1_青海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docx

                      2_青海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docx

                      3_青海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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