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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3/27 10:47:51 | 来源:本站原创 | 点击次数: 【字体: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3〕60号)要求,为落实助企暖企春风行动工作部署,加快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发展,扎实做好我省2023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国家受理时间为2月14日至9月30日。本年度评价入库工作将根据企业实际申报情况,及时分批公示公告。5月31日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可享受上一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100%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尽快申报入库,尽早享受优惠政策。

  二、评价条件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评价流程

  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相关条件的企业须前往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表》内容完整且符合要求的,由省科技厅同步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省科技厅网站按批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省科技厅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四、青海省工作要求

  1.入库企业要依法诚信参评,履行自主提交《信息表》的内容和材料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等承诺,对发现的虚假不实等情况将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诚信档案中进行记录。

  2.评价机构要进一步优化评价服务,严把入库企业质量,认真落实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要求,提升评价审核和公示公告效率,实行“严标准、快审核、勤公示”的工作机制。

  3.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园区要加强政策宣贯和落实,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评尽评,发挥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核心载体作用,培育一批“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落实力度,促进惠企政策应享尽享。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可登录http://www.innofund.gov.cn/政策法规栏进行下载。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青海省科学技术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刘媛莉     陈  智  0971-8080989、6300529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高新技术处

  彭文博     高亚锋  0971-8244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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