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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工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东工业园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机制,按照《青海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青工信中〔2023〕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青海省第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通知》(青工信中〔2023〕16号)要求,经企业自愿申报、属地初审推荐、专家评审会评审、信用信息查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且公示无异议后,认定青海伊纳维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104户企业为我省第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现将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强化认定管理。根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各地区(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强化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摸排考察,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助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并于每年1月30日前,梳理上年度属地优质中小企业培育情况、服务措施和成效、培育平台数据填报和更新和审核情况等,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发展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会同各地区(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综合运用相关政策、资金、示范平台等公共服务资源,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重点培育和扶持。
二、发挥示范作用。经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应珍惜荣誉,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管理,持续提升企业发展内生动力,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以“专精特新”为企业发展方向,推动产业链延链、强链、补链,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配套发展。
三、重视动态管理。经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发生更名、法人变更、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事项的,须自调整文件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属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超过3个月视为自动放弃认定资格。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纳税、信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的,直接取消认定称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认定复核说明。青海省第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为2023年5月10日-2026年5月9日。有效期满后,企业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提交复核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评估。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