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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工信中〔2020〕127号
各市(州)工信局,各工业园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和支持一批具有较强创业辅导服务功能,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我厅修订了《青
海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3月35日
青海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 号)和《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发〔2019〕13号)精神,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培育一批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海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在本省依法设立,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应同时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场所和配套服务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创业园、孵化器;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县域工业集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等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鼓励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等不同类型创业创新特色载体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市(州)、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园区)示范基地的初审和推荐等工作,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示范基地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报示范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2年以上,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二)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拥有可支配权的固定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入驻小微企业30家以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70%以上。
(三)具有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
(四)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企业服务满意度不低于90%。
第七条 示范基地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3次以上。
(四)政务代理。加强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沟通协调,提供政务代理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五)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年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六)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00人次以上。
(七)技术支持。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改进工艺流程、技术诊断、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年服务企业10次以上。
(八)市场开拓。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至少1次。
(九)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十)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应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所有服务均应在服务台账中体现。
第八条 具备下列特征的基地,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一)位于青南、环湖地区的基地;
(二)充分利用闲置厂房、楼宇等腾挪空间建设的基地;
(三)主导产业集聚度较高的基地;
(四)与科研院所、行业领军企业或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合作的基地;
(五)培育1户以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基地;
(六)入驻企业参加“创客中国”创业创新大赛,并获得省级金奖或入围全国前50强的基地。
第九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省级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按照属地化原则,各市州(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进行辅导,并对申报主体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开展现场审查,择优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并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申报示范基地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青海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附件1);
(二)运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反映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服务协议、合同,相关通知、照片、签到册、总结等);
(六)基地组织架构说明,主要管理人员、创业服务人员及创业辅导师名单、资质证明及相关材料;
(七)基地典型服务案例;
(八)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按照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认定示范基地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及相关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授予“青海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并及时在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进行公告。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五条 建立年度绩效评价制度。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七条要求,各市州(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每年初对示范基地上年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见附件2),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基地绩效评价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级示范基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报。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经督促半年内整改后仍不合格者,撤销示范基地资格。
第十六条 执行信息报送制度。省级示范基地须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按时在“中小企业服务大数据平台”填报月报和年报。每月月报于次月15日前填报;年报以工业信息化部具体要求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统筹安排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示范基地给予奖励,对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基地,在创业创新、载体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市州(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的推进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管理,建立基地培育信息库,及时掌握基地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并给予引导和扶持,将符合条件的基地推荐申报省级示范基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示范基地认定、公告、管理等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青海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经信中〔2015〕19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青海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2.青海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