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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 (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23 11:18:12 | 来源:本站原创 | 点击次数: 【字体: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青政办〔2023〕7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暂行)》已经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暂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现代化新青海建设提供创新动能,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给

(一)建立企业需求导向的科技项目形成机制。围绕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以资源、能源、高原等领域为主攻方向,对需求直接来源于企业,解决制约我省创新发展和“卡脖子”关键技术问题,其科技成果直接服务于产业发展,优先列入省级重大专项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第一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下同)

(二)全面提升企业在省级科技计划中的参与度。构建“企业出题、政府立题、协同破题、市场阅卷”的科研项目组织模式,联合企业发布专项申报指南,运用“揭榜挂帅”“赛马制”,支持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联合开展定向研发和成果转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探索设立省级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由省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部门与企业资助方共同提供资金,商定支持方向、资助对象、资金比例、运行机制、合作期限等内容。企业围绕全省科技发展规划重点支持方向,结合产业或自身发展需要,先行内部立项并投入自有资金开展研发活动,取得相关原创技术成果,且科研活动未得到国家和省级财政经费支持,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后,按研发投入30%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四)强化以成果转化为导向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优先支持省内外创新力量联合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建立联合研发、共同转化的合作机制,对经确认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财政资金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五)改革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验收机制。在验收专家组中来源于企业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建立企业参与的项目后评估制度,将科技成果在企业产业化应用前景作为重要评价依据和接续实施、滚动支持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激发科技成果转化动力

(六)增设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技术转移职称专业。充分发挥职称评定导向作用,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将省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纳入职称评定范围,进一步激发技术经纪专业技术人才活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将试点单位所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并逐步在我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推广。完善试点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

(八)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试点。建立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区别于现行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相关成果及其作价形成的股权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通过“先用后转”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使用。对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五年内没有转化的,可免费向省内企业开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

(九)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单位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监督管理职责以及信息公示等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即视为履行勤勉尽职义务,将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十)扩大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购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中试、成果评估等服务,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合同额的80%予以兑付创新券。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省级行政部门根据职能将政府购买科技技术推广及转移等服务事项纳入本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各省级部门)

(十一)多方式激励科技成果转化。采取股权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等方式推动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科技厅)

三、理顺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十二)优化技术转移支撑服务体系。组建多主体合作、多学科融合、多团队协作的青海技术转移战略联盟,充分挖掘、整合、推介省内外科技成果资源。建设技术市场服务平台,实现技术市场平台全覆盖,打造互联互通的技术转移体系。升级完善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科技奖励平台,健全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工作机制,提供科技成果信息筛查共享等公益服务,加大优秀科技成果发布和推送力度,推动可转化科技成果的精准对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十三)健全技术转移机构。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允许按不低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10%提取奖补经费,用于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条件建设、业务培训、科技成果推介、技术转移人员能力提升等相关支出。配备科技成果专职人员,其中接受过专业化教育培训的技术经纪(理)人比例不低于70%。(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四)强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构建专业化多层次的技术转移人才梯级培养体系,年均培养100名以上技术转移人才。支持技术转移机构选派科技成果专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畅通供需对接渠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十五)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将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点)、中试基地建设纳入科技创新平台项目,通过省级科技计划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六)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为初创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和创业指导,根据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七)加大技术转移奖补力度。支持各类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技术评价等技术转移服务,按服务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年营业收入的20%,择优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和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在青落地转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我省中小微企业转化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专利技术,按照不高于技术合同额的3%,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八)推进金融赋能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科技信贷产品,探索对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试、产业化等不同阶段差异化的金融支持方式。搭建政银企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健全融资需求常态化推送机制。建设科创企业上市培育库,统筹金融、科技等资源,推动企业科创板上市。(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青海监管局、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

四、加强成果转化统筹协调

(十九)优化技术要素市场,促进主体协同。推动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完善技术要素市场管理和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营造成果转化环境,促进政策协同。强化科技与财税、产业、人才、金融等政策协同。建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点堵点问题。建立科技政策跨部门互认机制,对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等可作为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的参考依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青海监管局等)

(二十一)强化督查评价导向,促进手段协同。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引导和创新督查评价作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督查评价考核机制,将科技投入、新增科技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纳入科技创新评价指标体系,激发各地区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十二)深化科技交流合作,促进内外协同。依托省部会商、省院合作、对口支援等合作机制,联合省外优势科技资源,采用“科研飞地”模式,共同打造集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一体的创新平台,营造省内创新载体与省外创新资源联动发展的科技成果转化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本措施自2023年11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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