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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政〔2024〕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第2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0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若 干 措 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全力推动国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系列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最大限度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最大力度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最大程度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结合青海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支持
(一) 开展民营经济护航行动。常态化推进助企暖企工作,完善助企暖企信息化平台政策推送等功能,强化惠企政策和政府服务与民营企业需求精准对接,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健全问题分拨解决、分级管理机制,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构建全覆盖、高效率服务体系。坚持常提醒、真帮扶、慎处罚、少关停,依法推行“轻微处罚”和“首违不罚”,对民营企业“无事不扰”,最大限度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 扶持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工业转型升级、文化和旅游发展等专项引导资金撬动功能,加大对“个转企”“小升规”民营企业的支持,对经济增长、吸纳就业的企业给予梯度奖励;对首次升规入限企业给予一定奖励。根据省级财政收入状况适时扩大相关专项(引导)资金规模,有序提高奖补标准,制定各类财政专项奖励目录清单。加大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力度,逐级建立培育库,强化指导服务,对有望升规入限企业、新注册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加强入库培育和动态运行监测。
(三)推动涉企政策直达快享。建立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加快投用高质量发展政府投资基金,采取贷款贴息、奖励、补助、股权投资、风险补偿等多种形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加快合同款支付进度、运用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
(四)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在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中,纳入鼓励民间投资工作机制,按年度确定我省民间投资占比。对照国家重点细分行业目录,形成省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建立重大项目清单、产业项目清单、特许经营项目清单等三张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清单,推广应用全国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清洁能源、交通水利、先进制造业、乡村振兴、生态旅游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领域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及城市老旧资源。压缩民间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流程,积极探索开展“多评合一、一评多用”的综合评估模式。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项目。
(五)减轻民营经济市场主体税费负担。落实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梳理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的税费优惠政策清单,完善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机制。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越权制定收费标准。开展交通物流、水电气暖、行业协会商会、金融银行等领域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提高投诉举报受理办结效率。制定涉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清理规范涉企环境检测、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中介收费,深入治理垄断性中介高收费行为。
二、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六)完善准入准营退出制度。不得对民营企业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畅通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分批有序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逐步实现准入即准营。全面落实简易注销制度,完善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完善企业重整识别机制,依托“府院联动”,依法拯救陷入财务困境但有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
(七) 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围绕行政性垄断行为深入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建立并公开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
(八)大力解决企业账款拖欠。开展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畅通保障民营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渠道,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民营中小企业账款,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的,依法予以纳入。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
(九)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依法清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存在的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整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深化远程异地评标,设立评标专家负面清单,强化智慧监管。遏制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招标投标行为,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民营企业公平参与招投标的行为“零容忍”。
(十)强化信用激励约束。建立完善涵盖各类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完善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强化信用约束,依法依规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责任主体实施惩戒。落实信用修复制度,提高信用信息修复效率,引导支持企业重塑信用形象。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在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建立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将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予以公示。
(十一)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编制涉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推进事项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线上办理。
(十二) 强化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建立各级政府部门常态化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工作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在制定、修订和评估涉企规章、政策、规划、标准等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依法依规履行涉企政策调整程序,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直接面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发布及解读引导。
三、强化民营经济要素保障
(十三) 强化金融支持。全面贯彻落实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具体举措,聚焦我省产业优势和民营企业发展需求,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支持力度,切实抓好促发展和防风险,提升民营企业的金融获得率。全面提升“信易贷”服务质效,升级扩能“青信融”“银税互动”融资平台,逐步扩大省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池、省中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受用覆盖面。按照有关办法对民营企业直接融资进行奖补激励。
(十四)强化担保增信。建立健全政府、银行、保险、担保等多方参与的信用融资风险分担机制。积极培育民营企业“首保户”,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能保尽保”。
(十五)保障用地用能。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发展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 5 年为限,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手续时,可以协议方式办理。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外,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气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免费延伸至企业建筑区划红线。
(十六)强化人才支撑。依托青海省“昆仑英才”行动计划,大力培养引进民营企业紧缺急需人才和中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健全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障等接续的政策机制。赋予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权,各级各系列(专业) 职称评审委员会均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向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科学合理下放相应系列 (专业) 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权。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与我省公立机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十七) 增强用工供给。强化民营企业用工服务,加强扩岗政策支持和创业帮扶,搭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和劳动者、高校求职信息对接平台,扩大重点企业技能劳动者供给规模,加快促进沿黄9省区人力资源共享。持续打造“大数据+铁脚板”的就业服务模式,深入开展就业服务“春风行动”。推动实施“技能中国行动一青海实施方案”,支持民营企业开展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四、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十八)依法平等保护。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财产权的保护,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保护民营企业在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各个环节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家的诉讼权利。依法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十九)降低司法成本。对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的民营企业,依法提供减交、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对于需要保全的债权人,合理确定保全担保金额。强化善意文明执行,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二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民营企业品牌建设,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品牌利益和市场形象。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成果和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侵权和行政非诉执行快速处理机制。规制滥用知识产权阻碍民营企业创新的违法行为,依法制裁不诚信诉讼和恶意诉讼。指导民营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在进出境环节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力度,支持更多青海特色产品走向国际市场。
(二十一) 规范监管执法。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推动协同监管,公布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推动“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诉讼监督,依法加大对行政诉讼中涉及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同案不同罚”“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力度,保障民营企业财产权和经营权。
(二十二)强化民营企业腐败源头风险防范和治理。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民营企业腐败治理机制。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有效整合涉企法律服务资源,推动法律进企业活动精准化常态化,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企业家学法”等活动。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评选,推动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
五、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十三)支持参与重大战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新时代西部大开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及共建“一带一路”,积极融入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发展劳动密集型制造业、装备制造业和生态产业,参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减碳技术和服务,加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等领域投资力度,参与用能权交易。开展“百企兴百村”行动,帮助乡村培育一批富民产业。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二十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力度,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产业上下游企业进行协同创新,积极承担各类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开展盐湖化工、新能源、氢能、新材料、生态保护、生物技术等领域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落实科技创新券政策,鼓励企业向高校、科研机构和创新载体购买技术创新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积极申报认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并按规定给予奖补及税收优惠。
(二十五)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并给予奖励,鼓励民营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支持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参与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等生态环保项目。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的绿色低碳改造力度,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碳排放权交易等。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鼓励民营企业建设 SG 、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低成本、模块化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的推广应用。
(二十六)引导完善治理结构。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推动实现企业法人财产与出资人个人或家族财产分离,明晰企业产权结构。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引导建立覆盖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安全生产、市场运营等各领域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六、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二十七)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引导民营经济人士懂青海、爱青海、兴青海,优化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结构,规范政治安排,完善综合评价体系。积极稳妥做好在民营经济人士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健全民营企业党组织。指导民营企业建立工会等群团组织。
(二十八)加强优秀民营企业家培育。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梯次培养,建立健全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传帮带辅导制度,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体系。建立优秀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表彰奖励机制,定期表彰奖励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企业担负社会责任,踊跃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参与应急救灾,支持国防建设。
(二十九)规范政商交往。全面推行青海省新型政商关系负面清单,推动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政商关系。约束规范党政干部政商交往行为,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依法依规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家积极主动与各级政府及部门沟通交流,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七、加强组织实施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深刻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贡献、重要地位、重要作用,定期研究部署、统筹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健全完善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机制,明确和压实部门责任,加强协同配合。支持工商联围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更好发挥作用。
(三十一)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履行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主体责任,加大督促落实力度,不折不扣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畅通民营企业投诉维权渠道,将涉企投诉事项纳入“ 12345 ”热线等政务服务平台,建立转办整改跟踪机制。
(三十二)优化统计评估。健全完善民营经济运行统计机制,加强统计监测评估,研究编制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指数。加强民营经济发展形势研判,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形势监测指标体系。完善青海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对民营经济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开展民营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定期向社会发布民营经济发展报告。
(三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培育尊重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营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都是自己人及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浓厚氛围。结合省情借鉴和创新发展“晋江经验”,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讲好民营企业建功中国式现代化青海故事。
附件:《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 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