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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鉴证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申报、形式审核、信用核查、征得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同意、公示等程序,现将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第三方审计机构备案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申报企业自行选择备案名单中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各备案机构应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