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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
附件: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4年).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