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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省商务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8/4 16:58:14 | 来源:本站原创 | 点击次数: 【字体: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省商务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7月2日

  

  

  

  

  

  

  省商务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省商务厅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水平,加快法治商务建设,规范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7〕3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青政办〔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省商务厅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工作方式、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省商务厅法律顾问受省商务厅委托,为省商务厅重大行政决策、行政立法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有关行政事务和法律事务,提供咨询、论证、代理等法律服务。

  第四条 省商务厅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实行委托制度。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处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省商务厅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三)在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相关法律领域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专家或律师;

  (四)在对外贸易法、国际经济法、公司法以及外国投资相关法律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工作经验的专家或律师;

  (五)在国际贸易救济调查、涉外仲裁调解、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及有关国家贸易限制措施应对等方面有一定经验的专家或律师;

  (六)专家应有较强专业能力并在所从事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执业律师、公证员应具有5年以上连续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公职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连续从事法律事务的经验;

  (七)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行业处分等;

  (八)能够保障承担省商务厅法律顾问工作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六条 省商务厅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任期为1年,可以连聘连任。按照以下程序聘任:

  (一)向省司法厅、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发函征集法律顾问人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推荐省商务厅法律顾问人选;

  (二)择优拟定省商务厅法律顾问候选人名单,按程序报厅党组审定;

  (三)省商务厅法律顾问人选,经厅党组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省商务厅法律顾问,签订合同,颁发聘书。

  第七条 省商务厅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省商务厅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省商务厅行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合法性审核等工作;

  (三)参与省商务厅合作项目的洽谈,起草、修改、审核法律文书或者以省商务厅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省商务厅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省商务厅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等法律事务;

  (六)积极主动办理省商务厅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省商务厅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参与对委托事项的调查、取证;

  (三)获得工作报酬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以及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申请提前解聘。

  第九条 省商务厅法律顾问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省商务厅合法权益;

  (二)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出具由本人签名或签章的书面法律意见,并对其负责;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所在单位或他人牟取利益,不得以顾问身份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将工作中获悉的尚未公开或者不宜公开的信息用于教学授课、撰写论文或者案例分析等;

  (五)不得办理与省商务厅及其工作部门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自行回避;

  (七)不得从事有损于省商务厅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十条 省商务厅法律顾问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行业处分的;

  (二)拒绝履行本规则第七条职责的;

  (三)不履行本规则第九条义务的;

  (四)主动申请提前解聘或者不能正常履职的;

  (五)因其他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法律顾问报酬具体支付标准和支付办法,根据《青海省司法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报酬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青司发〔2019〕154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法律顾问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完善制度机制,优化工作程序,加强对省商务厅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的监督考核,强化服务管理,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培训和指导监督力度。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失效日期是2025年8月1日,载明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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