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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宁夏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健全高效顺畅的全国无线电干扰受理和处置工作体系,有效维护国家电磁空间安全,根据《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托“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开通无线电干扰投诉受理热线,设立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干扰投诉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定于2023年3月20日起正式投入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国家无线电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统筹管理受理中心工作,组织协调各地力量资源,指导处置和监督检查工作,每季度向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通报干扰投诉受理、处置工作情况。
(二)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无线电管理应急机动大队承担受理中心日常工作,负责无线电干扰投诉受理热线的日常运行工作,承担干扰投诉记录、转办、反馈、办结、归档等工作事项,建立干扰投诉处置数据库,协调处理干扰处置各环节相关事宜,做好对投诉人的沟通答复工作。
(三)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承担受理中心短波、卫星无线电干扰源监测定位任务,定期汇总整理各地干扰投诉受理、处置工作情况,每季度形成工作报告报部无线电管理局;为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查找无线电干扰源提供必要技术支撑。
(四)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干扰源查找和处置工作,及时反馈《无线电干扰投诉排查任务回执单》(详见附件1),必要时配合受理中心做好对投诉人的解释沟通工作。
(五)民航、铁路、水上系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系统(行业)无线电信号监测,发现疑似干扰时应当首先自查,排除自身设备故障、用户误操作等内部原因造成的干扰,再按照《办法》要求向受理中心提出申诉,并提供详细技术资料,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干扰源查找工作。
二、受理范围和运行方式
按照“统一受理、按责办理、统一回复、统一督办、统一评价”的原则,受理中心在工作日9:00-17:00时受理各种无线电干扰投诉(含“黑广播”“伪基站”等投诉)。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一)投诉人拨打工业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按照语音提示选择“无线电干扰投诉”,投诉电话将接通至受理中心。
(二)受理中心话务员根据来电情况,记录投诉信息,形成《无线电干扰投诉受理单》(详见附件2),通过干扰投诉管理公务邮箱(grts@srrc.org.cn)发送至干扰所在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属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其中,短波、卫星业务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受理单》发送至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部无线电管理局;干扰源在境外的、干扰源可能涉及多个省(区、市)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受理单》,按照《办法》要求,报部无线电管理局。
(三)属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按照《办法》《细则》要求,针对《无线电干扰投诉受理单》内容开展监测定位、干扰源查找和处置等相关工作。
(四)属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规定时限内(详见附件3)完成监测定位、干扰源查找和处置工作后,形成《无线电干扰投诉排查任务回执单》反馈至干扰投诉管理公务邮箱。
(五)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短波或卫星业务监测定位工作后,形成《无线电干扰投诉排查任务回执单》,反馈至干扰投诉管理公务邮箱,并报送部无线电管理局。部无线电管理局应及时向干扰所在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干扰查处任务。
(六)属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逾期未回复的,由受理中心进行催办,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部无线电管理局。
(七)受理中心话务员统一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根据需要联络相关单位配合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受理中心投入运行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提升全国无线电管理系统政务服务水平和能力的重要举措,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好电波监测、干扰查处等相关工作职能。
二要专人负责。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需指定一名负责同志负责无线电干扰投诉、受理、处置等工作,并明确具体联络人,于2月24日前将相关信息(详见附件4)报送至干扰投诉管理公务邮箱。
三要及时办结。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应严格按照干扰查处等级时限要求,及时安排技术人员开展监测定位和干扰源查处,并将处置情况反馈受理中心。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3年2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监督检查处 周吉阳 010-68206252,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应急机动大队 孙宇 0451-8256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