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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二、就业优惠政策当中所指的失业人员,以在我市进行失业登记为准。
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指具有海东市户籍,在规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及以上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就业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2)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成员;(3)登记失业残疾人;(4)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登记失业人员(退休年龄以参加养老保险类型分类进行认定。一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统一按我市规定的退休年龄认定,即男性达到50周岁以上,女性达到45周岁以上。二是参加我市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以国家规定可享受居民基本养老待遇年龄为准,即劳动者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
三、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生活和交通住宿费补贴。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1.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农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各类城乡未就业劳动力,包括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以上人员统称为“五类人员”。
2.补贴标准。一年以内短期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100%给予补贴;取得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者未取得证书,但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均按80%给予补贴;未取得证书,且未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70%给予补贴;未完成培训的不予补贴。服刑、强制戒毒人员培训并取得证书的,按100%给予补贴;未取得证书的,按70%给予补贴。
(二)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包括“创业+技能”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和“改善你的企业(IYB)”三类培训。
1.人员范围。五类人员、开业5年以内或者长期经营不善的创业者、在校高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均可参加创业培训,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新开发“创业+技能”培训项目,根据培训后的就业、创业率,参照一年以内短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方式进行核定。“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第一、第二阶段培训结束后按培训费用的100%给予补贴;第三阶段培训结束后,按班次计算,每班次学员在6个月内创业率达到20%的,按培训费用的100%给予补贴,未达到20%的,按实际创业人数的培训费用给予补贴。“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按实际合格人数的培训费用给予补贴。
(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包括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1.人员范围。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和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转岗人员。
2.补贴标准。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职工个人或承训单位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和3000元培训补贴。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四)生活和交通住宿费补贴。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参加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
1.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
2.补贴标准。生活费补贴标准为:参加一年以内短期培训的,生活费按照培训天数(按每8课时一天计算),每人每天补助30元;参加一年以上培训的,生活费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标准补贴。交通住宿费补贴标准为:在省内其他市(州)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补贴500元;在省外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补贴1000元。三江源地区农牧民按照生态补偿政策享受上述补贴,不得重复享受以上相同名目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