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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以来,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充分发挥12315平台作用,畅通消费维权渠道,做到了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处置,最大限度解决了老百姓的“急难愁盼”问题。2023年,全市12315办公室通过热线电话、来函和互联网等方式共接收咨询、投诉、举报5889件。其中,咨询1417件,同比下降25.3%;投诉3628件,同比增长112%;举报844件,同比增长52%;投诉案件按时初查率为99.72%,按时办结率达99.97%;举报案件按时核查率为99.65%。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67万元。
2023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精准发力,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曝光也反映了我们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决心,是市场监管干部把惠民生、暖民心的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做好群众知心人、暖心人、贴心人的具体实践。现将2023年“十大”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乐都区某烟酒食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3月12日,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乐都区某烟酒食品店进行检查,并与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员核对确认,当事人销售未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白酒上使用与其注册的图形商标相近似的白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0日,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乐都区某烟酒食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百年汾杏”白酒8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平安区平安驿某经营者(个体户)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9月27日,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平安驿·河湟民俗文化体验地节前检查时发现,“平安区某炒货铺”所使用的电子称数值不准,执法人员现场使用1公斤标准砝码多次称量,显示数值均大于砝码实际重量,店铺负责人对称量数值无异议。该店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五十一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办案机构研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一台、罚款2000元。
案列三:民和县某社区卫生服务站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9月8日,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过期医疗器械,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九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4日,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民和县某社区卫生服务站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过期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列四:互助县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6月,接到甘肃省市场监管部门线索移交后,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青海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共计生产了一批次10桶尹光牌纯正二级菜籽油,配送销售给某高级中学,青海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30日,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海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菜籽油3桶,没收违法所得1540元,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化隆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12月底,化隆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化隆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请求查处。接到举报后,化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2年3月份,化隆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安放在“化隆某村花海旅游扶贫项目景区”的8块宣传牌上的项目名称均为“天鹅湖生态旅游景区”,上述内容的引用与相关部门批准的“化隆某花海旅游扶贫项目”项目名称不符。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属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化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月30日,化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化隆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化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收取停车费案
2023年6月21日,化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化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群科新区某停车场存在停车未超过半小时收取停车服务费的违法现象。经查,当事人向停车未超过半小时的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海东市停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化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8月7日,化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化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收取停车费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半小时内收费标准,没收违法所得1854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循化县某镇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3月1日,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药械市场检查中发现,某镇中心卫生院的化验室采血窗口抽屉内使用中的47支一次性真空采血管过期失效。当事人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循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9日,循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镇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失效的一次性真空采血管行为,作出没收过期的47支一次性真空采血管,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列八:互助县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3年3月3日,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青海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已发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并于当日立案,当事人擅自使用未经检验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日,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海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列九: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功调解消费纠纷案
2023年11月,12315平台转办消费者投诉工单至城南市场监管所,据消费者李先生反映,2023年8月底在乐都区一板材店购买板材进行房屋室内装潢,现还未正式入住就出现了部分板材裂缝、开裂的情况,多次找到该店协商处理问题均未得到解决,投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辖区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迅速联系李先生并进行现场查看调查,发现确实存在购买板材出现裂缝的情况,工作人员迅速联系板材店老板并组织双方见面进行现场调解。经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该板材店对李先生赔偿经济损失3.3万元。城南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按照“接诉就办、办就满意”的工作理念和“快速反应、快速处置、快速反馈”的“三快”工作原则,积极行动,成功高效处理一起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共计3.3万元,获消费者点赞好评。
案列十: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功调解消费纠纷案
2023年9月,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消费者来青旅游,在平安区平安驿·河湟民俗文化体验地景区某玉石店购买了两块和田玉共计12120元,后因个人原因想退货退款。辖区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管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多次与经营者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