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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落地见效,根据商务部工作要求,决定开展2024年青海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
二、绩效评价依据
(一)《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通知》(商流通发〔2021〕99号)、《商务部等1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的通知》(商流通发〔2021〕322号)、商务部等9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县域商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3〕419号)等国家政策文件。
(二)《青海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青商流通字〔2023〕37号)、《青海省商务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青商流通字〔2023〕4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农牧区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的方案》(青商流通字〔2022〕35号)、《青海省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工作指南》、项目征集通知、项目申报文件、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等文件。
(三)本级政府部门统计数据、商务部县域商业资金管理系统数据,其它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等文件。
三、绩效评价组织实施
(一)市州自评。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准备自评材料,进行绩效评价自评打分,提交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2)。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绩效评价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省商务厅评价。
省商务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于3月份赴各地,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抽查等方式,对 2024年度支持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考察推动落实、 规范管理、重点任务、工作成效等情况。在评价基础上,对各市州打分排序。
(三)商务部评价。
商务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于3月中旬赴我省,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核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 2024年度全省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市州做好配合准备工作。
四、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评分分为四档:90分(含)以上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我厅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作为资金分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等级为优的,视情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宣传推广。评价等级为差的,督促其限期整改,并视整改情况调整分配资金;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资金安排。绩效评价结果将予以通报,促进各地比学赶超。
五、时间安排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25年3月3日前完成自评,并向省商务厅报送自评报告,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打分表。商务厅会同第三方机构,赴各市州开展综合评价和复核工作。于3月底前,向各市州商务主管反馈绩效评价最终结果,并抄送同级政府部门,形成省级自评报告报送商务部。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绩效评价,对项目出现严重问题、存在失管失查风险、弄虚作假的,收回已拨付中央财政资金,根据问题严重程度追究责任。
(二)认真组织。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及项目实施主体全面梳理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及责任人,并加强跟踪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整改。
(三)严守纪律。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工作对接,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工作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遵守各项廉洁纪律。
联系方式:
青海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袁毅达桑 0971-6328625
附件:1.青海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市州)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2.青海省xx市州2024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模板)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