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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省科技创新券兑付审核工作,确保审核工作的公平性、客观性和一致性,根据《青海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青科发高新〔2025〕34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材料提交
(一)检验检测服务类。需提供本年度企业自主研发项目立项文件、结题或总结报告等项目全流程材料、加盖CNAS等有效资质印章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格式应符合相关行业规范。
(二)研究开发服务类。需提供申报当年内结题的技术开发或技术服务合同。服务机构提供科技成果前期研究基础及详细的技术解决方案、完整的项目总结报告(包括技术报告、工作报告、经济效益证明等)。对于涉及中试熟化或概念验证的项目,需重点说明工艺稳定性、规模化可行性、成本控制或原型验证情况,成果需经企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验收通过,并提供包含专家签字确认意见的验收报告。此外,针对概念验证项目,还需提供概念验证项目计划书、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项目完成后需提供概念验证报告、原型样品或测试数据、专家验收意见等材料。
(三)技术咨询服务类
1.企业产业链升级。需提供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的升级规划方案,经过相关行业专家论证通过,并提供实施成效证明;
2.数字化转型路径策划与数据分析。需提供包含企业数字化现状分析、转型目标、技术选型、实施计划等内容的策划方案,结论需有明确量化指标或可执行建议,经过相关行业专家论证通过,并提供实施成效证明;
3.科技成果认定。需提供依托项目的立项文件(自立项目)、申报书、合同书、专家评审意见及签到表,以及科技成果登记证明材料;
4.科技查新。需提供国内查新和国际查新的查新报告;
5.科技评估。需提供入库财政厅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证明及评估报告;
6.技术交易中介服务。需提供促成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合同或协议,以及成果转化后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如销售收入增长、税收贡献、就业带动、社会影响力报道等);
7.企业创新能力体检。需提供有科技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创新能力体检报告》,内容涵盖企业创新投入、产出、管理等方面,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服务机构需具备相关业务资质或近三年承担过类似项目经验,团队中至少有3名从事科技(科技评估师资格证)、财务、管理等领域的专业人员,并提供近6个月社保缴纳证明;
8.企业创新能力提升。需提供省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企业(优化统计高企直接列为科企的除外)、创新中心、孵化器等认定通过的公告文件;
9.科技发展调研报告。需提供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及开展的省情实际专题调研报告,并提供被相关部门接收、采纳等证明材料;
10.企业研发费用归集。需提供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或规范的专账及辅助账。提供服务的会计事务所需具备执业证书、会计服务公司需具备5名以上有财务资质的人员,并提供近6个月社保证明。
(四)绿色算力服务类。需提供法人、经营范围证明材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与具备绿色能源供应能力的企业签订的框架合作协议,明确绿色能源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协议有效期不少于1年;1-2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能力的信息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近6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核心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或以上备案证明等材料。针对大数据分析、模型训练等应用场景,需具备必要的数据保护技术措施,鼓励提供ISO 27001等相关认证材料;需提供不少于2名具备绿色数据中心或IT运维相关培训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五)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类。需提供项目立项文件(自立项目)、服务合同或协议、项目实施的工作报告或技术报告、具体金额的技术合同和相应发票、加盖资质章的检验检测报告,且符合省级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的管理规定。
(六)科技金融服务类
1.科技成果资产评估与融资服务。需提供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报告、科技成果抵质押证书、科技成果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2.科技保险服务。需提供科技人才保险、技术风险保险、科研设备财产保险等科技保险合同及相关缴费凭证。
以上服务申请科技创新券兑付时,均需提交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附件1)或技术服务合同(附件2)、科技创新券抵用后剩余费用的支付发票(发票内容与合同条款一致)、银行回单等支付凭证。所有提交材料应清晰完整,且与申报项目内容严格对应,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受理审核
省科技厅将依据管理办法对科技创新券兑付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合同是否符合规定、服务机构是否备案、兑付金额是否和申领金额一致等。初审发现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
三、专家评审
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对科技创新券兑付材料进行评审,主要审查:兑付内容是否符合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规定内容,是否属于法定检测、强制检测等,财务记账是否规范等,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专家评审不通过的不予兑付。
四、监督检查
(一)企业和服务机构需对提交的全部材料及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相关申请,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二)科技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需在兑付工作结束后,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三)省科技厅负责科技创新券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按当年企业兑付数量的10%开展抽查评估,必要时可提高抽查比例,或开展延伸检查。省科技厅同步对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支持对象及运行管理机构开展信用核查与科研诚信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主体,按相关制度纳入科研诚信档案管理;构成违法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五、联系方式
(一)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
联系人:多杰措 付蓉 电话:0971-8244566
(二)科技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
联系人:景丛凤 王莉
电话:0971-8080556 0971-6300529
附件:1.服务合同(参考范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