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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高永福,男,汉族,1979年4月7日,青海省互助县人,住互助县大寺路村157号,身份照号码:632126197904070010,联系电话:19195704306
被申请人: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安永辉,政府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其作出的评估报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事项: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向其不出具完整的评估报告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提供。
申请人称:
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海东市互助县大寺路村157号的房屋面临拆迁。被申请人为开展拆迁工作成立了临时互助县房屋征收和补偿中心。2017年9月26日,被申请人所属的互助县房屋征收和补偿中心,向申请人出具了《海洲国际项目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结果告知书》,申请人于9月29日回函互助县房屋征收和补偿中心:要求该单位尽快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好让申请人提起评估复核程序。9月30日,被申请人的互助县房屋征收和补偿中心向申请人出具《关于高永福要求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回函的答复函》,该答复函明确被申请人只能提供《海洲国际项目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结果告知书》,无法提供完整的评估报告。
申请人认为,房屋拆迁评估价格应当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市物价局和房产局测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地段、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程度、楼层、朝向、装修、环境、配套设施等因素进行评估,并出具完整的评估报告,明确房屋价格。而被申请人的拆迁评估程序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高永福就互助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的评估结果依法不能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来看,《条例》仅规定了被征收人有权对“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对于其他程序中的事项并未规定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上并没有给予当事人就评估事项单独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机会。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列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并向海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缺乏法律依据。
向被申请人下发的《海洲国际项目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结果告知书》上加盖的印章是互助土族自治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而且向申请人答复函上盖章是互助土族自治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该中心有自己的公章,系独立的机关法人,是互助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因此,互助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的上级机构依法应当是互助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即使进行行政复议,其被申请人应当是作出《告知书》和《答复函》的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因此,被申请人无论是所列被申请人或是行政复议的上级单位均是错误的。
三、互助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的评估行为及评估结果合法有效。
互助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依据《互助县年城市建设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方案》和《互助县城市建设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就复议申请人的土地、房屋和其他附着物等进行了详细的丈量、登记和计算,形成了户籍登记表、土地丈量评估登记表、房屋丈量评估登记表、附着物丈量评估登记表、林木丈量评估登记表、各项政策性补助评估登记表,同时附有现场照片,根据以上登记表最终形成了《海洲国际项目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结果告知书》,该告知书完整、合法、有效,互助县房屋征收和补偿中心的评估行为和结果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够查明事实,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在审理期间申请人提交了高永福身份证复印件 、《海洲国际项目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结果告知书》《征收拆迁评估结果告知书》《回函》《关于高永福要求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回函的答复函》(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交了《互助土族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10年互助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海洲国际时代广场项目所涉及的区域进行征地搬迁的通告》《互助土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海洲国际时代广场项目备案的批复》《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互助县2016年城市建设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土地丈量评估登记表》《房屋丈量评估登记表》及《海洲国际项目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结果告知书》,土地、房屋、附着物丈量评估登记表,照片(19张)及告知书、送达回证等相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互助土族自治县关于印发互助县城市建设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该实施方案适用范围为在县城总体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的单位、公共设施和城中村(棚户区)住户。同年4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互助县2016年城市建设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该工作方案中为2016年全县城市建设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其附件《互助县2016年城市建设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任务分解表》中海洲国际广场鼓楼市场项目区,包户户主姓名有申请人高永福。2016年4月10日,被申请人进行了通告。2016年4月份开始至2017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安排的拆迁工作组到申请人家中进行了多次协商征地拆迁事宜未果。2017年8月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高永福的土地、房屋及附着物等进行丈量登记,制作了登记表。同年9月19日,互助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制发《海洲国际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结果告知书》,9月29日,申请人高永福向该中心《回函》,要求向其提供正式的评估报告,9月30日互助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制作《关于高永福要求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回函的答复函》,并进行了送达。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2017年10月16日,本机关依法受理,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海洲国际广场鼓楼市场项目中和申请人高永福土地征收及相关补偿事宜未达成协议,被申请人未作出评估报告。2017年9月29日,申请人高永福向被申请人请求提供正式的评估报告,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提供评估报告。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程序和职责,未提供第三方的评估报告,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后60日内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和职责。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东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