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65001"%> 中国中小企业海东网—行政复议决定书东政复决字[2017]第8号
您当前位置:中国中小企业海东网 >> 政务服务 >> 公告通知 >> 浏览文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东政复决字[2017]第8号
发布日期:2018/1/2 9:24:51 | 来源:本站原创 | 点击次数: 【字体:

申请人:高永福,男,汉族,1979年4月7日,青海省互助县人,住互助县大寺路村157号,身份照号码:632126197904070010,联系电话:19195704306

被申请人: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安永辉,政府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未向其公开《互助县2016年城市建设和城中区(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方案》《互助县城市建设和城中区(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事项: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责令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申请人称:

因自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被征收,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2017年9月29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书面公开申请人所在区域的《互助县2016年城市建设和城中区(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方案》《互助县城市建设和城中区(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被申请人9月30日对上述邮件进行签收,但时至今日,申请人仍未得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回复。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被申请人的上述做法严重违法,故提起复议,请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称:

收到高永福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查,办理相关公开事宜。经审查,被答辩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要求申请公开其所在区域的《互助县2016年城市建设和城中区(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安置改造方案》《互助县城市建设和城中区(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方案》已于2016年4月10日进行了通告,并印制了《互助县城市建设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宣传册给拆迁区域内的群众进行了分发。因此被申请人未再对申请人的申请要求给予重复公开。高永福向海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后,我单位于2017年11月7日通过邮寄方式对高永福所申请公开的事项予以回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已于2016年4月10日进行了通告,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望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意见,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在审理期间申请人提交了高永福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单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海洲国际项目区征迁户高永福评估事宜》《通告》及照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9日,申请人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互助县2016年城市建设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方案》《互助县城市建设和城中区(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被申请人于同日签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及时作出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于2017年9月29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东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8 日

点击查看更多内容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警110
指导单位:青海省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局
主管单位:海东地区经济和商务委员会
承办单位:海东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青ICP备050003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