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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高永福,男,汉族,1979年4月7日,青海省互助县人,住互助县大寺路村157号,身份照号码:632126197904070010,联系电话:19195704306
被申请人: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安永辉,政府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未向其公开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征地红线图或者勘测定界图,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事项: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责令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申请人称:
因自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被征收,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2017年9月26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书面公开申请人位于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大寺路村的房屋所在地块的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征地红线图或者勘测定界图。被申请人9月27日对上述邮件进行签收,但时至今日,申请人仍未得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回复。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被申请人的上述做法严重违法,故向贵局提起复议,请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称:
收到高永福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查,办理相关公开事宜。申请人所申请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互助县2011年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青政土函[2012]81号)”已于2017年11月20日邮寄送达;“互助县2011年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2011-6-16)一号地块勘测定界图”属不宜公开资料,当事人如需要可到互助县国土资源局进行查阅。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了公开及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望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意见,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在审理期间申请人提交了高永福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单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交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互助县2011年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及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单复印件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6日,申请人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书面公开申请人位于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大寺路村的房屋所在地块的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征地红线图或者勘测定界图。被申请人当日签收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作出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于2017年9月26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东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