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65001"%>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基层开具涉及群众办事创业证明的决定青政〔2018〕8号 | |||||||
|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经2018年1月10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177项需由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基层组织开具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证明事项。 对取消的证明事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修订相关文件、调整办事方式,并通过办事大厅告知、门户网站公布等方式及时公布新的办事流程,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对可用现有资料替代的证明事项,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配合、信息共享、互认互通,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基层开具涉及群众办事创业证明事项目录(177项)》(见附件)确定的方式办理,不得推诿扯皮,推脱责任。 对暂时保留的证明事项,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某人+办某事+开某证明”模式,统一规范证明名称,明确设定依据和行政相对人需提交的证明及开具的层级。凡是未纳入暂时保留证明事项目录的基层证明和盖章环节一律不再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除因法律法规调整需提供的证明外,各级政府部门一律不准擅自设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因实际需要、确需增设的事项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论证,经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核、报省政府同意后才能设立。 各市(州)、县政府要加快推进本级“减证便民”清理工作,按照省级清理方式,全面摸查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基层组织开具的各类证明事项,依法对证明事项进行清理取消,确保更好地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基层开具涉及群众办事创业证明事项目录(177项)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3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