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工信、商务主管部门、各受托管理机构:
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对原有基金管理相关制度办法进行了清理,现将《青海省中小企业基金管理细则》(青财企字〔2017〕243号)、《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青财企字〔2019〕2207号)、《青海省省级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青财工字〔2021〕481号)、《青海省省级外经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青财工字〔2021〕483号)、《青海省省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青财工字〔2021〕485号)、《青海省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青财企字〔2019〕421号)予以废止,今后,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相关股权投资将依据新出台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废止基金管理相关制度办法的通知》修订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