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补齐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短板,进一步释放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根据近期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57号)工作安排,省财政厅于5月8日组织专家对11个县提交的实施方案进行了评审。经过评审专家审阅申报方案、听取各县汇报答辩、综合研判,根据综合得分,最终确定民和县、大通县、湟源县、互助县为试点县。现对上述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2024年5月9日—5月13日)。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对本次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署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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