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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 海 省 水 利 厅 关于开展省级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 和节水标杆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5/30 15:00:54 | 来源:本站原创 | 点击次数: 【字体:

 

各市州工信局、水利(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推进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青海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青海省落实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行动实施方案》,促进工业节水,强化优秀典型示范带动引领作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组织开展2024年省级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和节水标杆企业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 

(一)省级节水型企业。鼓励全省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创建节水型企业,重点是钢铁、纺织、食品发酵、化工、有色、火电、石化、建材等高耗水行业企业和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经初步梳理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我省“十四五”期间建议创建节水型企业名单(附件1)。

(二)省级节水型工业园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和海东工业园区所辖各工业园区。

(三)省级节水标杆企业。年取水量超过20万立方米的省级节水型企业,且产品水效达到或优于行业标杆值。

二、创建目标

(一)省级节水型企业。2025年底,钢铁、纺织、食品发酵、化工、有色、火电、石化、建材等高耗水行业及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规上工业企业力争全部建成节水型企业。

(二)省级节水型工业园区。2025年底,省内主要工业园区建成一批节水型工业园区。

(三)省级节水标杆企业。2025年底,争取创建一批省级节水标杆企业

三、创建要求

(一)节水型企业基本要求按照《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7119-2018,基本要求全部满足,管理指标及技术指标达到相关要求。

(二)节水型工业园区基本要求按照《节水型工业园区评价导则》GB/T 43477-2023相关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满足节水型工业园区评价指标包括管理指标、技术指标和鼓励性指标的相关要求。

(三)节水标杆企业基本要求省级节水标杆企业应在满足省级节水型企业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满足年取水量超过20万立方米的独立法人和水效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青海省或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要求(详见附件4

四、申报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和节水标杆企业申报由企业或园区依照评价导则要求自主开展创建工作,经自评达标后认真填写相应申报书(附件2附件3、附件4)并向所在地市州工信、水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州初审各市州工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内企业和园区申报材料(含《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并于2024916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业园区申报材料和市州推荐文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处),纸质版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材料随附。

(三)省级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地区上报材料进行评审,按照创建标准评选出省级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和节水标杆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命名发布。

五、组织管理

(一)加强领导。开展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工作是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市州工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摸清符合创建条件的企业底数,制定创建计划,督促重点用水企业加快开展创建工作。

(二)强化指导。各市州工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推进本地区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园区创建,切实做好相关企业、园区创建指导和培育工作。

(三)落实政策。省级节水标杆企业将纳入我省拟推荐申报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遴选的储备名单。各市州工信、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的政策引导和支持,优先支持节水型企业组织实施节水示范工程,优先保障节水型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需求。

(四)总结推广。各级工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节水型企业建设经验交流,积极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应用,支持达标企业申报国家级水效领跑者、国家级节水标杆企业,不断提升工业企业用水效率和管理水平。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马汝杰 0971-6141926

省水利厅      李啟旭 0971-6161326

 

附件:1.建议创建节水型企业名单

2.节水型企业申报书

3.节水型工业园区申报书

4.节水标杆企业申报书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水利厅

                          202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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