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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青海省2024年工业领域设备更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青海省加力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青政办函〔2024〕72号)、《青海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青工信投〔2024〕113号)、《青海省加力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细则》(青工信投〔2024〕224号)等工作要求,为做好2024年工业领域设备更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支持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产业发展方向以及《工业重点行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指南》相关要求,实施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项目。
二、补助政策
1.对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已支持的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省级财政按照国家核定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5%比例配套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
2.对符合《工业重点行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指南》、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实施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按照设备投资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5000万元。
3.预告补助额度采取因素法予以分配,统筹考虑各市(州)一般性工业投资、项目储备、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争取等因素,测算后另行通知。
三、申报程序
1.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已支持的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改造制造业项目采取“免申即享”方式,无需企业重复申报,由各市(州)政府依据国家及省下达文件和预告资金统筹考虑提出资金支持计划。
2.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预告补助额度(含细则中补助政策第一条省级配套和补助政策第二条省级补助),共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确定支持项目、资金、绩效目标,以市(州)政府名义于9月13日(星期五)前将推荐文件、汇总表、项目申请报告(各1份)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时报送电子版。
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各市(州)政府报送项目组织复核,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意见下达资金。
四、申报要求
1.项目应为在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项目应采用先进设备、技术,改造升级后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目录。项目立项、环评、用地等前期条件落实,如个别要件不需要,应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说明。有产能政策要求的行业,项目须落实产能置换、窗口指导等相关规定。
2.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是项目审核的第一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审核结果负责。
3.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申报材料编写规范性的指导和审核,请务必在申报日期截止前将申报材料送达省工信厅,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青海省2024年工业领域设备更新专项资金项目情况汇总表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