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加力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24年8月14日
青海省加力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
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支持企业加大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改造,加快推动我省重点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印发的《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4〕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要求,结合我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条件
(一)补助政策。
1.对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已支持的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省级财政按照国家核定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5%比例配套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
2.对符合《工业重点行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指南》、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实施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按照设备投资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5000万元。
(二)补助对象。在青海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制造业工业企业;申报项目必须在青海省境内实施,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以及《工业重点行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指南》要求,已完成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报送投资数据。
(三)政策执行。补助政策第(1)项与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政策同步。补助政策第(2)项执行至2024年12月底。
二、资金申报
(一)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分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考虑市(州)在全省一般性工业投资的占比、项目储备、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争取等因素初步测算各地区拟补助额度,商省财政厅后预告各市(州)。
(二)各市(州)结合各自产业发展实际、工业领域设备更新需求、项目实施情况及本细则已明确的补助范围及标准、预告的初步测算补助额度等方面,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确定支持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后,以各市州人民政府名义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收到报送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资金分配意见及各地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资金分配意见和各地绩效目标及时下达资金。
(三)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已支持的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改造制造业项目采取“免申即享”方式,无需企业重复申报,由各市(州)政府依据国家及省下达文件和切块资金统筹考虑提出资金支持计划。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州)政府要细化任务分工,压实属地责任,强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确保项目取得实效。
(二)强化资金管理。各市(州)政府要按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要强化资金监管,务必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三)强化绩效管理。属地工信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项目计划和绩效目标加快实施,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自评,于2025年2月底前报送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