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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工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绿色发展新要求,进一步完善青海省绿色制造体系,我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10月8日
青海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绿色发展新要求,进一步完善青海省绿色制造体系,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及《青海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青海省内组织开展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名单)的遴选发布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州)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第四条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绿色工厂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遴选发布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推荐申报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推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工厂的培育、管理和推荐工作。
第六条 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为开展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统一平台。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积极稳妥推动本地区企业、工业园区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及时将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
第八条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符合绿色工厂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第九条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二)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符合绿色工业园区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第十条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二)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符合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十二条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引导支持企业、园区开展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对照相关标准,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或工业园区的申报材料,结合申报单位的现场实际情况,评选认定市(州)级绿色制造名单。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绿色制造单位培育计划。
第十三条 每年6月10日前,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征求同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可从已认定的市(州)级绿色制造名单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组织专家对推荐的绿色制造名单进行评审,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必要的现场核实,在征求省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省层面的绿色制造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认定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有关标准和要求,经综合考量后择优确定:
(一)绿色工厂根据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创建的标准清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进行评价。
(二)绿色工业园区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申报省级绿色工业园区应为市(州)级以上且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申报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应为省级以上且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
(三)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用于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的行业指标体系(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进行评价,未发布的行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征求省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择优推荐省级绿色制造单位申报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其中,申报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原则上应为国家级绿色工厂且为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第十七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省级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对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已公布的国家级、省级和市(州)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应在每年3月1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第十九条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绿色制造名单企业或园区应加强指导、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持续跟踪和分析创建成效。如发现本地区绿色制造单位存在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只涉及市(州)层面的,由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及上级层面的,需实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条各市(州)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地区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工业园区按要求报送绿色制造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资料,及时填报动态管理表。对存在下列情形的,需及时从本层面绿色制造名单中移出;涉及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需及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涉及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逐级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第十七条所列情况;
(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 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所在地的市(州)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园区提交的变更说明进行复核确认,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从本层面名单中移出。对涉及到上一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所在地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推荐名单时,将调整意见统一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公告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参与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本实施细则,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有关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和评价结果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质量跟踪,发现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第三方机构,及时上报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查实在评价过程中存在上述问题的第三方机构将在管理平台中予以通报,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度开展的国家层面绿色制造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绿色制造名单企业或园区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事项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或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要求从绿色制造名单移出。第三方机构存在所举报事项的按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配套机制
第二十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绿色制造单位给予重点支持,实施绿色制造宣传推广行动,开展绿色制造培训。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对绿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导政策,把绿色工厂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对本地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七条 参与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 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 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 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 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 服务。
第二十八条 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对绿色工厂的产品采购力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24年1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2026年11月1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