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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东署[2007] 44号)规定:
投资类及资产并购类项目,奖金分为四个档次:
1. 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1-3万元;
2. 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人民币3-50万元;
3. 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引资额0.5%的比例予以奖励;
4. 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项目,在1-5亿元范围内按引资额的0.5%的比例奖励。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0.3%的比例予以奖励。
公益类项目,奖金分为四个档次:
1. 对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0.5-3万元;
2. 对引进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3-9万元;
3. 对引进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人民币9-30万元;
4. 对引进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参照投资类及资产并购类项目的第3、4款执行。
捐款类项目,奖金分为五个档次:
1. 对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0.5-2万元;
2. 对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2-4万元;
3. 对引进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4-10万元;
4. 以引进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项目,奖励人民币10-30万元;
5. 对引进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人民币50万元。
对引进国内500强、世界500强企业等战略投资者并在我区入驻的,行署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