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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促进“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飞地经济”项目将与三大工业园区所有工业项目同等享受国家和省以及所在工业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土地可得优先保障
对“飞地经济”项目,原则上由“飞入地”按工业出让最低价标准保障用地,具体征地、拆迁等相关费用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国土部门优先保障“飞地经济”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企业税费实行属地征收
企业各项税费实行属地征收,即由“飞入地”财税部门负责征收,报省财政、税务部门备案。“飞地经济”项目形成的地方级税收,省财政不参与分享,原则上参照6∶4比例分成,或由“飞出地”与“飞入地”协商确定具体分成。重大项目分成比例由省“飞地经济”协调推进机制协调确定。
环保指标优先调剂
对“飞地经济”项目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量指标,在加强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能源消耗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予以优先调剂。通过调剂后纳入“飞出地”统计。
投资程序更简化
对“飞地经济”的一般工业项目,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核准或备案。重大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以外,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但要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简化程序,限时办结。“飞地经济”项目建设期间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双方据实商定比例,由“飞入地”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年底由省统计局按照双方商定比例,分别纳入“飞入地”和“飞出地”核算。
企业用工优先“飞出地”
根据“飞地经济”工业项目需要,优先向“飞出地”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及技术培训。“飞地经济”项目建成后,企业用工除专业人员外,其他岗位用工50%以上原则上要招聘“飞出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