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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资金扶持。在积极做好争取省级各类专项资金的同时,进一步扩充海东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规模,引导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充分发挥其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转型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落实好规下企业转规上企业后10万元省级奖励资金的同时,市财政给予每户企业10万元的奖励。
二、强化信贷支持。重点加大对千家培育企业中符合产业政策、增加就业明显及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风险补偿机制,确保培育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鼓励培育企业在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引导和支持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上市、信托、短期融资券和并购重组活动,对开展挂牌上市和发债成功的企业给予费用补贴。
三、落实减免税政策。帮助企业落实国家和省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千家培育企业建设工程项目中的行政收费予以减免或适当减免;对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落实规下企业转为规上企业后三年内继续推行原税收政策的规定。
四、促进融资担保。市、县(区)内各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开展的担保业务额达到总业务额的80%以上。鼓励和支持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面向广大中小微企业开展低费率担保业务,鼓励和支持融资性担保扩大对培育企业担保业务量,对向培育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予以奖励或适当补助。
五、落实人员培训和吸纳就业优惠政策。对培育企业新招收人员,由企业或培训机构进行岗前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在岗职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在岗职工培训补贴或岗位补贴。培育企业每吸纳一名人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招用人员中,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0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劳务经纪人组织本地劳动力到培育企业就业的,每成功介绍一人给予100元的奖励,成功介绍低保户、残疾人就业的给予200元/人的奖励。
六、支持创新发展。落实好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品牌建设。加大对创新型、科技型和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开展“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七、简化办事程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除食品流通许可以外的各类企业登记许可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符合条件的,审批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申请名称登记的,实行当天受理、当天核准、当场办结制。环保部门对环境无影响的企业项目执行备案登记制度,并于当日办结;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小微企业项目,简化项目环评审批程序,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千家培育企业融资需办理抵押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优化资源配置。在同等条件下,对千家培育企业的生产要素指标优先给予配置;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对物流需求量较大的企业,优先协调安排运量。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加快发展各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推动电子商务和物流信息等信息技术在中小微企业中的推广普及和深化应用。
九、完善服务体系。加快市、县(区)两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着力推进海东临空综合经济园中小企业、科技园、创业园建设专业化及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对被认定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强化目标考核。从2014年起,将千家企业培育工程工作纳入各县(区)、相关部门年度考核体系。每年对培育工作先进县(区)、部门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发展成绩突出的优秀标杆企业。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没有达到培育目标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