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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印发致普查对象信
发布日期:2013/11/27 11:51:34 | 来源:互联网(青海日报) | 点击次数: 【字体:

 

为了更好地进行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能够顺利开展,近日青海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致青海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对象的一封信》。

  信中指出,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3年度,普查登记和数据采集工作在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进行。

  第三次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我国经济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有义务配合普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在普查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普查员和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中知晓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凡泄露普查登记资料造成的损害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并郑重承诺: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普查员在了解情况和入户登记时,将出示由青海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普查员证,您可以据此进行辨认。真诚地希望您能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提供准确的普查资料,做到依法普查、诚信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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