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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全区工业、商务、信息化总体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业的调整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业集中区整体布局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工业集中区项目实施工作。
(二)监测、分析全区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调节日常经济运行,强化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组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区经济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调研和通报。
(三)组织落实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负责编制和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消化吸收、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推广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区中小企业、非公有经济工作;指导民爆物品生产、流通的行业管理。
(四)按规定权限,审核工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重大项目技术改造投资工作。
(五)负责研究指导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工作;参与指导企业融资、企业上市工作;监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小额贷款工作;负责全区工业企业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全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指导和推进全区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作;负责工业企业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八)负责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全区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工作。
(九)统筹推进信息化工作;组织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信息化更新换代工作。
(十)负责拟订流通体制改革意见,推动流动体制改革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十一)负责批发市场、商业网点和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废旧汽车回收等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商贸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成品油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承担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的相关工作。
(十二)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职责。
(十三)承担全区畜禽屠宰、酒类流通、成品油、典当、拍卖、二手车等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负责研究制订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有关政策,逐步建立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制度。
(十五)承担全区盐务管理和盐政稽查工作,负责全区“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转(代)批发证”的初审和换证工作;受理对盐业违法行为的举报,依法查处涉嫌盐业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规范本区盐业市场。
(十六)负责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指导外贸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对外贸易和产业损害调查,负责全区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十七)负责审核利用外资和外商投资来源、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负责有关项目与外商外资对接工作;参与组织重点项目和大额引资项目的洽谈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
(十八)承办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