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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我市发布2022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3/21 8:58:00 | 来源:本站原创 | 点击次数: 【字体:

海东日报讯(记者 胡生敏)日前,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开发布2022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所选取的10起案例,涉及食品安全、虚假宣传、商标侵权等多项内容,大多是消费者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同时,通过对案件的妥善处理,使矛盾及时得到化解。现将2022年十大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互助县某酩馏老酒坊生产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址及标签虚假标注酩馏酒案

20221月,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青海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对该酒坊相关问题进行核查。经查,该酩馏酒坊生产的青稞老陈酒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址及标签标注虚假信息。

该酒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及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95元;罚款2万元。

案例二:海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批发部涉嫌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竞争优势销售啤酒案

2022年,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某批发部涉嫌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竞争优势销售啤酒。通过初步掌握的举报线索,该局分为两个执法小组,立即对与当事人有啤酒业务往来的十余家经营户进行摸排调查,并对8家经营户、当事人及其3名啤酒销售业务员进行了询问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批发部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处罚。

案例三: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循化县某油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压力管道案

20224月,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某油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于2014129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CNGLNG、城市供应使用的天然气销售。2021128日,当事人在用116条支压力管道未经检验,海东市市场监管局立即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当事人在用压力管道未经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和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罚款9万元。

由于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关义务,未消除安全隐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该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至202555日。

案例四:海东市民和县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年初,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打假人员在民和县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剑南春白酒36瓶。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打假人员现场根据酒的检测窗、纹理标、物流码查询,经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判定该批“剑南春”为侵犯注册商标权的产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产品鉴定证明书,并对上述侵犯注册商标权的白酒进行了扣押。

该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没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36瓶;罚款1.24万元。

案例五:民和县某供水有限公司涉嫌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扩大收费范围的案例

20227月,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将本县某供水有限公司涉嫌违规收费一案交由民和县市场监管局办理 。

经调查查明,该公司存在收费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和扩大收费范围的问题。该公司201110月至20226月期间按非居民用水,多收取水费39475.67元。该公司高于政府定价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限15日内退还多付的39475.67元,并处罚款39475.67元,期限届满未退还多付的价款予以没收的处罚。

案例六:海东鑫贸驾驶员陪驾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宣传考试合格率案

20222月,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函,对举报海东某驾驶员陪驾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为发展业务,在“驾校一点通”App中编写、制作了宣传“海东某驾驶员陪驾有限公司”的网页画面,在公司微信公众号页面上发布有“大雪天气C5科目二考试合格率100%”等引人误解的宣传用语。该驾驶员陪驾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对该驾驶员陪驾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宣传考试合格率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西宁市湟中区李家山某煤炭经销部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22月,互助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向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西宁市湟中区李家山某煤炭经销部配送给互助县西山乡某村8户贫困户的煤炭涉嫌短斤少两的问题。经查,当事人配送给8户村贫困户的煤炭存在短斤少两,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2525日,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煤炭经销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48元;罚款1.024万元。

案例八:海东隆济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24月,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东隆济医院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医院检验科药品冷藏柜内发现了过期的肌酸激酶检测试剂盒、肿瘤相关抗原CA125校准品等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417.5元。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私立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7盒;罚款3.5万元。

案例九:化隆县白云商务宾馆哄抬价格案

20226月,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高考期间考点周边各类酒店及宾馆价格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某宾馆在高考期间哄抬宾馆住宿价格。经查,当事人共有29间房屋用于经营,宾馆价格在66日前都依照宾馆价目表的价格进行登记,66日宾馆价格进行了调整抬高。

该宾馆哄抬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化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宾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50元;罚款5000元。

案例十:乐都某铁合金有限公司违规使用未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22月,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赴乐都某铁合金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3台叉车未按规定按时检验,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3台叉车,经检验并取得合法有效检验报告后方可使用。并对该公司罚款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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