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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协议。
不能做保证人的有:
(1)国家机关
(2)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法人的职能部门
(4)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保证的特征:
1.从属性。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是主债,保证债务是从债,其本身具有从属性。
2.补充性。只有主债务人不履行主债,保证人才应当履行其保证债务。
3.独立性。保证债务附从于主债,但并非主债的一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