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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9/24 17:19:08 | 来源:本站原创 | 点击次数: 【字体: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2024〕3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

 

    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对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内需、稳定企业具有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3〕42号)精神,加快我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现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 、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融合

    (一)促进内外贸标准衔接。聚焦产业“四地”建设,推动省内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有序开展对标达标工作,促进农畜产品、非金属、有色金属、盐湖化工产品、太阳能组件等重点领域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对接国家国际标准跟踪转化工作机制,推动转化一批先进适用国际标准,不断提高相关产业国际标准转化率。加大宣传推广大宗贸易商品、对外承包工程、智能网联汽车、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等重点领域标准外文版,帮助企业降低市场转换的制度成本。引导企业利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标准信息平台和《出口商品技术指南》,主动提升自身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鼓励生活服务业、商贸流通业商协会、企业制定行业标准,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 (商贸流通专项)工作,推动生活服务业、商贸流通业标准创新建设。做好国外技术法规标准特别是发达国家地区技术法规标准的比对、研究和评议工作,及时将相关成果向出口企业开展宣传推广。(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西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促进内外贸检验认证衔接。引导企业用足用好合格评定服务贸易便利化信息平台功能,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提供 “一站式”服务。积极推动省内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欧盟CE、美国FDA等国际认证,开展认证宣传活动,引导企业绿色化转型。支持企业开展创新管理企业知识产权国际标准认证试点工作,有效提升市场竞争优势。用足用好原产地累积规则和关税减让政策,引导高原冷凉蔬菜、枸杞、冷水鱼、蜂产品等本地特色出口产品申领RCEP原产地证书,更好享受政策红利。根据海关总署统一标准规范,扩大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范围。(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西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三)促进内外贸监管衔接。充分发挥省级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形成监管合力,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督查及第三方评估,切实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加强重点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进一步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深度盘活税收大数据资源,提升税务服务、执法、监管水平,持续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落实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应急机制和医疗器械紧急使用有关制度,落实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内药品及其原料药停产备案制度,做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相关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西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支持国外企业参加青洽会等展会,对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西宁海关、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中国藏毯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积极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称“三同”),从内外贸企业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测、质量认证入手,推动盐湖化工、有色冶金、能源化工、建筑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特色农牧业、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三同”发展,并逐步扩大适用范围至特色工业品、一般消费品等领域。鼓励引导企业对其产品满足“三同”要求,进行自我声明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认证。开展“三同”产品宣传推广、展览展示、供需对接活动。(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促进内外贸市场渠道对接

    (五)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受国外不合理贸易限制措施影响,在出口稳定的优势产品出口受阻时,引导企业对接国内各类知名电商平台,支持特色外贸企业在国内城市大型商超、商圈步行街、工厂折扣店、商品交易市场设立青海外贸出口产品专柜、专区和“青海精品之窗”,精准对接国内消费需求。结合省内促消费系列活动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开展外贸优品拓内销活动。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国内各类展会,积极拓展国内市场。(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六)支持内贸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加强跨境电商和外贸综合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相关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支持企业开展国际认证、专利申请、国际商标注册,通过参加国际性展会和境外商务洽谈等多种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加快跨境电商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推动跨境电商与本地产业融合。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为全省中小微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加强平台对企业、产品和国际营销渠道等方面的赋能,引导企业外向型转型,拓展国际发展空间。加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预警和应对,开展对企培训,提升企业管理技术水平。(省商务厅、西宁海关、省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发挥平台交流对接作用。统筹展会类别、主题、区域、企业意向,建立全省参展企业库,创建“X+N” 品牌参展机制。按照细分行业,组织企业参加进博会、服贸会、消博会、广交会、投洽会等内外贸融合展会,促进国内国际市场供采对接,助力企业拓市场、抓订单。加强省内重点园区、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与各类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有效衔接,加强引导生产型企业外向型转型发展。鼓励省内各类开放平台与境外的中外合资合作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支持双方产品通过相互平台进行展示销售。(省商务厅、西宁海关、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

    (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外贸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开展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打击力度。支持企业投保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和海外侵权责任保险等险种,提高企业防范风险能力。持续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加大对外贸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的保护力度。进一步落实各类平台的常态化监管制度,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落实电商平台对网络经营者资格和商品的审查责任,净化网络市场交易环境。(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公安厅、省法院、西宁海关、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九)推进内外贸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作用,强化金融、税务、市场监管、海关、外汇等部门及行业间信用体系协同互动,归集各部门产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建立覆盖内外贸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应用。鼓励企业以信用交易数据、应收账款、信保保单等为基础,争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鼓励内外贸企业使用信用报告、保险、保理等信用工具,防范市场销售风险。(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省委金融办、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西宁海关、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省外汇管理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AEO企业培育,加强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营造有利于畅通国内国际市场的信用环境。(西宁海关负责)

    (十)提升现代物流便利性。加快推进公铁联运、铁海联运等多式联运发展。加快多式联运场站设施建设,构建能力匹配的集疏运通道,鼓励公路、铁路、民航货物运输企业加强合作,推动多种运输方式之间的顺畅衔接和高效中转,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发展集装箱、厢式半挂车、托盘等标准化运载单元,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提升货运全流程服务效率。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中国铁路青藏公司、青海机场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加强口岸区域合作,畅通企业跨境物流出港通道,进一步压缩通关时间,降低企业综合贸易成本,提高企业物流运输效率。依托西部陆海新通道等通道建设,常态化开行国际货运班列。(省商务厅、西宁海关、中国铁路青藏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一)强化内外贸人才支撑。支持省内高校加强国际经济与贸易、电子商务等内外贸相关课程和专业建设,为全省内外贸行业培养专业人才。积极开展内外贸一体化相关职业(工种) 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指导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对内外贸一体化人才队伍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开展技能评价工作,引导内外贸一体化从业人员积极参加技能评价。依托各类省级人才平台,引进培养一批市场营销、经营管理、数字经济、法律法务等方面内外贸融合高端人才及团队。选派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重点领域专业技术骨干和优秀人才外出访学深造,积极争取优秀博士、专家学者来青挂职帮扶,持续推动本土人才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四、加快重点领域内外贸融合发展

    (十二)培育内外贸一体化产业集群和市场主体。以西宁 (国家级)经济开发区(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柴达 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西宁综合保税区为重要载体,紧抓中东部产业梯度转移机遇,立足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着力打造盐湖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新材料、有色冶金、大数据等重点内外贸融合发展产业集群,支持产业集群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高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制造水平,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内外贸并重的领跑企业。搭建云展会等线上平台,促进产品数字化营销。支持西宁综合保税区、曹家堡保税物流中心(B型)引进国内知名电商企业,开展“保税+”、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推动跨境电商与本地产业融合发展。建设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培育壮大内外贸一体化农牧业龙头企业。(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西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三)加快内外贸品牌建设。深度参与“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提升内外贸品牌建设能力。着力打造“大美青海 · 生态品牌”“净土青海 · 高原臻品”,持续加大我省商标、地理标志品牌产品(商品)省外推介力度,不断提升“大美青海”影响力和美誉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开展新消费品牌创新城市试点,支持开发融文体旅农商元素的特色产品“城市礼物”。加大“青字号”产品品牌海外宣介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老字号”,积极组织“老字号”企业参会参展,深度对接国内外优质商业资源,提升国际竞争力和知名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体育局、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支持企业发挥专利、商标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组合效应,提升品牌综合竞争力。指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西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十四)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用好用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支持市场主体培育、市场开拓、品牌建设、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国际认证等,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五)更好发挥信用保险作用。支持各类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商业化原则开展内贸险业务,优化承保政策。支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鼓励内外贸信用保险协调发展。支持再保险机构加大内贸险业务再保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在承保出口信保时,打包提供内贸险服务,并适当降低费率和投保门槛。(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省委金融办、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六)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及青海省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服务中心平台(青信融),鼓励金融机构综合运用中长期贷款、融资租赁等方式,支持链主企业和链创机构开展项目投资、并购重组等。加强产业链协同和供应链金融产品创新,引导和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加大应收账款融资、订单融资、预付款融资、存货及仓单质押等信贷服务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省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推动跨境融资便利化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在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支持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在市场需求基础上,为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业务提供外汇结算服务和人民币跨境结算服务。鼓励银行通过多种方式科学评估企业信用状况,对客观不可控因素造成涉外收 付困难的企业分类对待,做好金融融资支持等服务。(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省外汇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充分认识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打通阻碍内外贸一体化的关键堵点,及时总结复制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助力企业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顺畅切换,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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